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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涉嫌行贿非法经营于9月24日受审
  发布时间:2013-10-16 09:48:05 打印 字号: | |
  58岁的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涉嫌行贿、非法经营被提起公诉。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羽心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已判刑),为其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此,于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开脱或减轻罪责、为刘志军职务调整创造条件疏通关系,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丁羽心经与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另案处理)商议,由丁羽心向该中心进行捐款,由范增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丁羽心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此外,丁羽心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伙同郑朋、胡斌、甘新云、侯军霞、郭英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帮助中标,后丁羽心通过获取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向塘至莆田铁路永泰至莆田12标段”等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的手段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0余亿元。其中,丁羽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20余亿元,严重扰乱了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案发后,司法机关对丁羽心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在本案及相关案件中进行了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丁羽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运作铁路项目招投标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进行了法庭讯问、证据出示及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丁羽心没有辩解,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丁羽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进行了最后陈述。

  当天,博宥集团人员、媒体记者等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