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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发布时间:2015-06-01 12:24:39 打印 字号: | |
  今天(6月1日国际儿童节)上午,我院在对一起母亲弑子案进行公开宣判后,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我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张春燕,法官施忆、管元梓及黄岩参加了通报会。通报会由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

近年来,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屡有发生。我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是父母或家庭成员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好成人之间的矛盾、将孩子作为情绪“宣泄口”导致。为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际儿童节当天,我院专门策划组织召开了此次新闻通报会,通报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相关建议。

通报会上,唐季怡副庭长首先从刑事、民事两方面对我院审理的因家庭矛盾引发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他介绍,2006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5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名涉案的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1名未成年人因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5年来,我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家庭纠纷类案件365件,其中索要抚养费案件占61.37%、要求变更抚养案件占24.38%、要求探望案件占9.32%、要求变更监护等其他案件占4.93%,这两类案件集中反映了“问题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刑事案件呈现出发案主要集中在“问题家庭”、孩子多处于“无辜受害”地位、极个别人通过伤害未成年子女寻求心理平衡等特点,民事案件呈现出部分离异家庭监护失责、恶意拖欠抚养费加重对孩子伤害、探望权诉讼成了家长利益博弈的工具等特点。从调研情况看,一些父母长期无法走出婚姻失败的“泥潭”、部分父母不尊重未成年子女主体地位、家庭关系紧张不能理性化解矛盾等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他建议家庭回归“孩子本位”,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量;父母及时走出离散阴霾,将正能量传递给孩子;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孩子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强化家庭观念,家庭成员间要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和彼此包容,构建稳和谐固家庭关系。

最后,我院与会人员就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发生,家庭致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邻居等其他人员是否有制止义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人民网、人民法院报、北京电视台、首都政法网、北京晚报等近三十家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采访。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人民日报政务发布厅及我院官方微博对通报会进行了同步直播。

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情况通报

近年来,因家庭矛盾致伤未成年人案件屡有发生。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多是父母或家庭成员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好成人之间的矛盾、将孩子作为情绪“宣泄口”导致。为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中院对少年庭审理的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二中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因此,我们从刑事、民事两方面介绍二中院审理的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

一是因家庭矛盾引发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即刑事案件。2006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先后审理了5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名涉案的未成年人重伤或死亡。1名未成年人因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近5年来,少年庭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365件,其中索要抚养费案件占61.37%、要求变更抚养案件占24.38%、要求探望案件占9.32%、要求变更监护等其他案件占4.93%。

这两类案件集中反映了“问题家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特点

(一)因家庭矛盾引发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特点

1.发案主要集中在“问题家庭”。“问题家庭”既包括结构失衡的家庭,如离异家庭、单亲家庭;也包括未形成稳定婚姻关系的家庭,如同居;还包括“行为失当”的家庭,如父母有不良嗜好等。这些家庭中,孩子父母往往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且未形成合适的沟通交流模式,双方不能理性、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家庭矛盾,矛盾长期积累而积聚形成“火药桶”,易发生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在非婚关系中,带有随意性的两性结合感情基础薄弱,缺少了稳定家庭关系所应有的责任、担当,对待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少数父母甚至实施极端行为伤害子女。截至目前,二中院已审理2起母亲杀婴案件。如原北京某停车场收费员小欣(化名,17岁)怀孕后,孩子父亲不告而别。因害怕被家长责备,小欣一直未将怀孕的事情告知家人。2011年5月5日,小欣在单位宿舍产下一男婴。因担心事情暴露,她采取用手扼压和用领带勒颈等方式致该男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死婴装入鞋盒丢弃于小区垃圾桶旁。这个案例中,小欣本身还是个心智未成熟的孩子,在面对“怀孕生子”这一重大问题时,家长监管没有及时到位。由于缺乏对于生命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在面对新生命时,她采取了最简单粗暴的方式来逃避责任。

2.孩子多处于“无辜受害”的地位。多数情况下,孩子本身非矛盾根源,也非矛盾主题,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未成年人本身缺乏自我保护及寻求帮助的能力,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遭受伤害,多处于被动受害和孤立无援的地位。例如:二中院2011年曾审理过一起继父要求复合未果,对母女俩实施严重伤害的案件。2009年,小燕的继父关某与母亲严某经常发生争吵,后严某实在无法忍受,带着小燕搬到北京。2010年7月,关某带着菜刀、硫酸和一瓶农药来到小燕母女俩的暂住地,准备做最后一次努力。在严某再次拒绝后,关某因爱生恨,向严某面部泼洒硫酸,并用刀砍杀严某。小燕上前阻拦,失去理智的关某将刀挥向小燕。实施犯罪后,关某喝下农药自尽。关某的行为导致严某面部大面积烧伤,小燕右耳廓完全缺失,均构成重伤等级。关某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

3.极个别人通过伤害未成年子女寻求心理平衡。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家庭间纠纷、冲突的升级。在极端个案中,由于大人不能理智处理情感、利益冲突,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连带给孩子造成了严重伤害。更有甚者,将愤怒移转到孩子身上,通过伤害孩子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小志(化名,5岁)随父亲及继母蔡某共同生活。例如这样一起案例:2011年12月小志前往某医院就医时,医生发现其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损伤,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2010年以来,蔡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多次掐小志的脸、嘴、身体,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经鉴定,小志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偏轻),构成九级伤残。蔡某承认小志身上的伤均系其所为,其供述称,由于婆媳关系紧张及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心中充满怨恨,且小志父亲由于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回家,其就通过伤害小志来发泄不满。法院经审理,以虐待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5年,并判决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二)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特点

1.部分离异家庭监护失责。一些离异家庭没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存在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忽视了未成年人情感需求,使得未成年人内心受到伤害。如有的家长将未成年子女视作包袱,以身体不好、没有住房条件、工作繁忙无暇照顾等为由,相互推诿责任,拒绝直接抚养监管子女;有的父母仅提供衣食,对孩子的其他心理需求漠不关心;还有个别父母将婚姻失败归咎于对方,向未成年子女灌输对原配偶的种种不满情绪,造成孩子苦恼、焦虑、自卑、内向,甚至使孩子对婚姻和人生失去信心。如:在小南诉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小南(已成年)的母亲作为小南的委托代理人起诉小南父亲孙某,要求其负担小南读高中和大学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表示想见儿子,但二人见面时,小南直接把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扔向了孙某,并称:“我恨你,我不要你的臭钱,以后我也不会结婚!”随后就夺门而出。

2.恶意拖欠抚养费,加重对孩子伤害。司法实践中,有的父母离婚后长期拖欠给付抚养费,少数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孩子父母之间关于索要抚养费的持续诉讼,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加重对孩子内心的伤害。

3.探望权诉讼成了家长利益博弈的工具。实践中,部分家长自觉在离婚过程中“吃亏”,或为了获得拆迁利益、高额抚养费等,在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上为对方设置障碍,甚至通过强行将孩子带离本地、拒绝对方探望等方式实现自己“独占”孩子的目的。而探望权纠纷等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既需要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配合,也需要长期未共同生活的孩子配合探望。这类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稍有不慎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案发原因

1.一些父母长期无法走出婚姻失败的“泥潭”。个别父母在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长期无法调整心态回归正常生活,心理失衡抑或“报复对方”的想法逐步造成家庭教育的失当,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一部分人将子女作为自己生活的唯一寄托,担心对方抢走孩子或打扰自己生活,坚决拒绝对方与孩子进行正常交往,侵害了孩子获得父爱或母爱的权利;一部分人无法接受对方开始新的生活,希望借助孩子刺激、报复对方,或通过持续诉讼达到扰乱对方正常生活的目的。

2.部分父母不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部分父母多从自己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忽视孩子的内心感受和情感需要,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孩子当做“砝码”,以争取更多财产,重组家庭时却视孩子为“包袱”、“累赘”,以各种理由要求将孩子变更由对方抚养。少数父母法制观念淡薄,将孩子视为“家庭财产”,随意实施暴力、虐待、忽视等行为,或者将孩子当成“出气筒”,将负面情绪宣泄到孩子身上。

3.家庭关系紧张,不能理性化解矛盾。在这些“问题家庭”中,长期矛盾积累导致家人间缺失信任,在面对重大矛盾冲突、事项选择或者利益分配时,很难心平气和地通过内部协商方式妥善解决,部分人不能控制激动情绪,转而通过极端方式宣泄情绪或向对方施压。在贾某捂死儿子一案中,贾某曾供述,其与丈夫王某关系不睦、多次与公婆及家人发生冲突,情绪特别容易失控,且因与婆家关系不好,感觉儿子的眼神像婆婆,心里对儿子更是充满怨气,经常拿儿子撒气。王某不在家时,会不给儿子换纸尿裤、不给饭吃,还先后10余次掐儿子脖子,直到其脸色发青才罢手。因此,本案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不是一天两天矛盾形成的,而是矛盾日积月累的结果。

四、相关工作及法官建议

二中院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结案件的同时,想方设法创新工作机制,为处于矛盾漩涡中的家庭搭建沟通对话的平台,通过“法官寄语”、“法庭探望”等形式对当事人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判决讲法、寄语讲情,情法交融,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适合其成长的家庭环境。近5年来,我们先后发出“法官寄语”60余份。回访显示,84.2%的当事人表示在收到寄语后按照法官的建议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发放法官寄语案件自动履行率达79%,“法官寄语”等特色延伸工作在化解涉未成年人家事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显著。

从法官的角度,对于婚姻失败或者即将失败的家庭,就子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回归“孩子本位”,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量。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而言就是不幸的,父母在处理纠纷时,应当摒弃“父母本位”的思想,以孩子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努力将婚姻失败、家庭破裂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母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应当对因子女引发的后续矛盾纠纷有清醒的认识,虽然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双方还会因为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需要不断接触、协商,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放弃“个人本位”的思想,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

2.父母应及时走出离散阴霾,开始新的生活,将正能量传递给孩子。分合本是人生平常事,双方应当尽快从婚姻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稳定情绪、振作精神,理智处理子女的抚养、探望等问题,认真安排新的生活,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子女教养、今后生活等重大问题。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学会从多方面看问题,换位思考,善待彼此,化解因离婚问题而产生消极的情绪体验,逐步把关注点放在孩子的成长问题上。

3.父母均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孩子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父母应当切实承担监护人职责,努力学习提高抚养、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技能,如果出现子女正当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必要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4、应当强化家庭观念,在家庭中扮演好各自的角色。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很多家庭矛盾的发生反映出部分人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感不强,从法律上讲,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等,虽然每个人的社会分工不同,但在家庭中都有法律上、生活上的角色,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的和谐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和彼此包容,每个人只有努力扮演好家庭中角色,才能构建稳固的家庭关系。也才能更好地为子女成长成才提供基础。
责任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