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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供热合同纠纷第三方测温取证有话要说
  发布时间:2017-07-25 17:15:0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在时间点上多出现在供暖季结束之后,案情多为供热单位索要供暖费,采暖用户多以温度不达标为由提出抗辩。解决此类纠纷案件,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检测。

  当前,虽已进入酷暑,但因冬季供暖引发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仍在进行中。为此二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测温取证在认定上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一、多是采暖用户单方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

  对于室温的异议往往经由采暖用户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采暖用户是否可以在供热单位不参与的情况下单方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是实践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无法在诉讼中完成。

  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具有滞后性,往往发生在供暖季结束后,这就于发生争议的供暖季采暖用户的的室温状况,不能在诉讼程序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进行即时检测。

  三、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温结果不能及时送达供暖单位。

  采暖用户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通常供暖单位未到场,测温结果也并未当时告知并送达供暖单位,采暖用户直接将测温报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出,供暖单位对测温结果没有合理的期间提出异议或辩驳,失去了申请再次测温反驳的机会。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结果能够覆盖的供暖期间不明确。

  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温结果能否代表整个供暖季的室温状况,相关的办法和规定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温结果究竟能够代表供暖季中哪个时间段内的室内温度结果,也成为供热合同纠纷中认定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结果的难点之一。

  二中院建议:

  一、业主有步骤地理智维权。

  采暖用户在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时候,应当首先与供暖单位协调沟通,要求供暖单位上门测温查找原因;如果供暖单位怠于沟通和维修,采暖用户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即各区域的供暖办公室反映问题,要求下户调查并及时解决;如果在上述救济途径用尽的情况下,供暖单位仍然否认温度不达标的事实,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室温测量的报告,每个环节要固定证据、留痕,而不是被动参与诉讼。

  二、供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采暖管理办法。

  目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就第三方检测机构入户测温的申请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仅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介入,但对于如何介入、介入效果等都没有进一步说明。主管部门应就采暖用户单方是否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温报告所能覆盖的供热期间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温度不达标能否做出原因检测、检测结果是否应送达供采暖双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供暖主管部门应当就供暖单位的入户测温工作及测温记录的登记、存档等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落实。

  三、充分保护采暖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室内温度的测量,鉴于采暖用户在诉讼中取证困难,因此应当加大供暖单位在诉讼当中的举证义务。例如就供暖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暖季室温数据、入户测量结果、是否维修等事实进行举证等等,如此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敦促供暖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推进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的沟通。
责任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