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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贪凉莫冒险野泳
  发布时间:2017-08-02 09:16:1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夏入三伏,烈日炎炎,酷热难耐,到水上乐园、游泳场馆畅游戏水,成为很多孩子欢度假期、去热消暑的不二之选。但是有一些孩子或求一时刺激、或逞一时之勇、或图一时方便,置危险于不顾到水库、引水渠、护城河、湖泊、坑塘等无人监管的水域野泳,以身试险,难免会酿成悲剧,令人扼腕。

近年来,二中院审理了多起未成年人野泳溺亡案件,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相关单位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缺位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引起重视。

                警示案例

案例一:

  小亮与同为13岁的小胖、小明是同学。暑假的某一天,小胖、小明提议去村子附近的水库游泳,但小亮说自己不会游泳,小明遂对小亮说不会游泳就不要下水,后三人同赴水库玩耍。大坝上虽有“禁止游泳”警示语,却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三人初到水库后同在浅水区戏水,后小明、小胖入深水区游泳,小明在从深水区接近浅水区时,小亮在浅水区与小明打闹,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区,小亮溺水身亡。

  事发后小亮父母将小明、小胖以及水库的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小胖明知小亮不会游泳仍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水库距村庄较近,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水库所有人对水库负有管理责任,对小亮的死亡亦负有一定民事责任。小亮虽是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明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明、小胖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水库管理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案例二:

  上六年级的小杰与小伟、小峰等四人是同学。一周末下午,小峰、小伟等四人相约去学校附近的一引水渠游泳。途中四人偶遇小杰,小杰主动表示一同前往。五人来到引水渠岸边后,小峰与小杰首先试水。该地段位于引水渠一级保护区重点段,已设置安全警示标语,但未采取其他危险防范措施。因引水渠水量大、流速急,小杰失足落入水中。小峰等四人沿岸追赶小杰,但未追上。途中,曾遇路人询问小峰等四人是否有人落水,四人未如实回答。后四人结伴回家,途中小峰叮嘱其他三名同伴不能将小杰落水一事告知父母。当晚,小杰父母先后询问小峰等四人小杰的去向,四人均否认见过小杰。小杰父母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询问,小峰四人仍坚称不知小杰下落。事发后第四天小伟登陆小杰QQ,小杰亲属发现小杰QQ在线便问其下落,但QQ未回复。小杰落水后第八天,其尸体被渔民发现。

  事发后,小杰父母将小峰等四人、引水渠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杰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育水平,应当预见到在引水渠内游泳的人身危险性,而小杰仍冒生命危险在引水渠内游泳,以致发生损害后果,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小杰在引水渠溺水处正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引水渠管理者对于沿渠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地段位于学校附近,引水渠管理者虽在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语,但未在该地段采取其他危险防范措施,在事发地段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完全到位,故对于小杰的死亡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小峰等四人均系未成年人,其防患抗害和救助的能力不足。但在小杰溺水之时,四人虽没有能力救助,但也未及时求救,相反,在他人询问是否有人落水时不如实说明,后亦未向办案民警如实陈述。在寻找小杰下落期间,小伟一直使用小杰的QQ聊天,致使小杰的父母误以为小杰并未发生意外。四人的上述行为给小杰父母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亦由其四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引水渠管理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小峰等四人之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

  为预防未成年人野泳溺亡的悲剧再度发生,二中院法官作出如下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应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水域需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查缺补漏,及时设立或更换警示标志、围挡、防护栏、监控等设施,必要时适当增加执法、巡视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三位一体”安全保护机制。

  二、学校应针对学生特点,采取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融参与性、趣味性、知识性于一体的教学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和救援知识教育,切实让学生们将“安全第一”常记心间。

  三、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做好榜样,拒绝野泳。在日常生活中引导未成年子女充分认识到野泳的危险,以及野泳溺亡给家庭造成的难以承受之伤痛。加强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交流,陪同他们在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正规水上乐园、游泳场馆尽情享受嬉水乐趣。

  四、广大未成年人更应深刻认识到野泳的危害,应常怀戒惧之心,牢记安全风险,遵循父母、老师和他人的教导,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不要去水库、引水渠、护城河、湖泊、坑塘等非正规场所野泳,更不应邀请他人,特别是不会游泳的同学、朋友去危险水域嬉戏玩耍。发现有人溺水时,不可视而不见,亦不应冒然下水施救,应保持冷静,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报警或求助于成年人帮助,化解危机。

  生命不能重来,安全不容忽视。亲爱的孩子和家长们,在暑假这个特殊的时期,为了你们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莫因贪凉,冒险野泳!
责任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