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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常态化疫情防控:莫忘依法守规尽责!
作者:刘镜、孙兆晖  发布时间:2020-05-21 10:00: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复工复产的稳步推进,北京市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四方”责任,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相继出台,复工复产期间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属地责任——社区防控不松懈。街乡、社区应当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按照分类服务管理的原则,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精准防控不松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勤履职。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单位责任——复工单位须履责。宾馆、饭店、公共交通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要继续保持清洁与消毒频次,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养老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控制方可,严格落实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措施。供水、供热、供电等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交通、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要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国务院《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企事业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监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个人责任——公民个人应加强防护。公民应当依法配合体温检测,个人健康监测,外出佩戴口罩。从高风险地区返京人员应主动配合社区的健康管理,严格执行医学观察,出现症状及时就医,每日检测体温,不得外出,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的的个人责任,做好个人防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公民不遵守疫情防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主角,尤其在当前境外疫情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形势下,决不能思想松懈、麻痹大意,只有做到疫情防控无死角、无盲区,才能取得“战疫”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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