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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助中送出司法关怀
  发布时间:2020-06-18 11:36:28 打印 字号: | |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实践中,北京二中院

 

在救助中送出司法关怀

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情况

 

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北京二中院在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的基础上,坚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理念,解决了一批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审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于6月18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政策规定及程序事项进行介绍提示。

北京二中院介绍,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39件,其中刑事司法救助案件11件,执行司法救助案件26件,其他救助案件2件。决定救助案件37件,救助人数7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240余万元。二中院审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特点有:一是救助对象多是刑事被害人害人的近亲属;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占比较大;三是执行阶段救助占比较高。

北京二中院介绍,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二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三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四是涉诉信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支付救助金,目前北京法院的救助标准是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救助金具体数额确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确定。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程序中及后续工作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不局限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案件管辖法院均应负责救助。对于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因此,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不受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限制;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因此,国家司法救助以一次性救助为原则;救助申请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将从执行款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