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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您电动平衡车“平衡秘笈”
  发布时间:2020-08-11 15:13:49 打印 字号: | |

电动平衡车因新潮、轻便、可代步等特点,一度受捧热销,但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8月11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审理的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据介绍,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事故主体年青化,未成年人占相当比例。在调研的25起案件中,有8起涉未成年人。由于儿童和青少年身体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其在驾驶平衡车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从案由来看,多集中于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25件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中,有7件为产品责任纠纷,有10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达68%。发生安全事故情形主要为使用者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或与其他交通者接触导致的损害;前者集中为产品责任纠纷,后者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外,还有部分涉平衡车侵权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纠纷。

从裁判结果来看,消费者一方胜诉率低。上述7件产品责任案件中,仅有2件认定生产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消费者胜诉率不到3成。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一方需举证“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信息不对等或鉴定不能等实际情况,消费者往往难于举证。另外,涉平衡车安全事故往往交织产品缺陷、消费者自身不当使用等多种致害因素,很难证明“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而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据了解,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形均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事故主体不同而异。在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碰撞的案件中,一般将电动平衡车视为非机动车,在电动平衡车一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而在电动平衡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考虑到电动平衡车并非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且遇到突发情况时,平衡车驾驶者常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通常据此认定平衡车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分担事故责任。平衡车属于新生事物,目前法律虽没有明确对其作出界定,但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故在现行规范体系中难以认定平衡车属于交通参与者的范畴,平衡车尚不具备路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性质难以认定。

为预防和减少涉电动平衡车事故及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建议:电动平衡车使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选择广场、公园、生活小区等特定场所及非道路性的场地骑行,并佩戴好头盔、护膝、护肘、护腕等护具。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管监护下骑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错误驾驶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电动平衡车生产者应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安全保障设置,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注明产品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安全警示。销售者应客观宣传,诚实经营,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电动平衡车潜在的风险及相关安全措施,履行风险提示。有关部门应结合电动平衡车的产品特征、市场需求、安全保障和法律法规等信息,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标准,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关处罚细则规定,将电动平衡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纳入监管范围,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从根源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