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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二|生物安全之传染病防控
  发布时间:2021-04-14 17:34:49 打印 字号: | |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与生物有关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对社会、经济、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真实危害或潜在风险,以及对这些危害或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战略性、综合性措施。新发传染病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对国家总体安全的重大影响。

随着国内疫情平稳向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如何维护好国门生物安全?一旦实施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等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已给出了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常见传染病防控义务,比如接受疏散、隔离、封锁等,人身活动范围限制,服从人员调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一步规定,公民发现传染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是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如果公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民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传染病防控是关系生物安全的大问题,更事关国家安全战略全局。让我们恪守传染病防控义务,共同守护国家生物安全。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