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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驾车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21-06-28 16:51:35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对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场、站缉毒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犯罪行为人铤而走险,选择自行驾车的方式运输毒品。6月24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二中院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那某于2020年11月间在云南省景洪市,为贩卖而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运输至河南省卫辉市进行藏匿。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那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卫辉市将上述毒品藏匿在小轿车内,后驾车前往北京市,行至北京市大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599.02克含量为75.3%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那某、王某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那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不知道驾车从河南到北京的目的,不知道所驾驶的车上存放有毒品,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案件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