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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真相在抽丝剥茧中还原
  发布时间:2021-09-07 15:08:08 打印 字号: | |

“青天有鉴司法为民 执法为民一身正气”,这是一起案件当事人近日送给二中院民三庭李丽法官的锦旗上所言。

聊起锦旗,还得从一起案件说起。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李某与薛某相识,并为他介绍过工程。2018年11月1日,薛某向李某出具《借款单》,载明“今我薛某借李某现金166 480元整”。2019年1月31日,薛某向李某出具《个人借款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240 618元整”。

李某诉至法院称,上述两笔款项共计407 098元,薛某始终未归还,请求判令薛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故判决薛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以“该案的两笔借款系其向李某借的工人工资,在最后结算工程款的时候,李某已经将该款项进行了扣减,所以并不欠李某钱”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收到案件后,李丽法官仔细阅读了卷宗材料。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规范,且双方之间经济往来繁杂,给法官查明事实与法律适用上,造成了不小困难。李丽法官抽丝剥茧,结合客观实际分析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尽力还原案件事实。经过补充查明,李丽法官迅速锁定了该案的争议焦点,即涉案借款与李某为薛某垫付的工人工资款是否是一笔款项,如果是一笔款项,那么是否在双方结算时已将款项扣除。

审理中,李丽法官对薛某补充提交的证据以及全部在案证据进行了仔细核对,案涉借款与李某为薛某垫付的工人工资款虽然金额不完全一致,但实则是同一笔款项。薛某系承包了李某的工程,工程款由李某支付给薛某,按照常理,李某在结算时必然会扣除其垫款及相关税费,再将款项支付至薛某。在计算过程可看出已经扣除,且双方在结算单上亦写清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结合该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合议庭最终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结案后,薛某送来了锦旗,称赞法官“青天有鉴司法为民 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