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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养老院:只有融入尊老爱老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方能获得社会的尊重与回馈
  发布时间:2021-11-17 16:29:54 打印 字号: | |

尊老敬老,既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之优良传统,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近日,二中院审结一起因养护院未能尽到看护照料义务,造成老人从二楼窗户坠落案件。该案发生提示养老院,只有融入尊老爱老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才能真正的履行职责,保护老年人的健康安全。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老年人王某入住某护养院,不久后,王某从该护养院二层窗户坠楼,于事故发生9日后去世。

王某配偶及子女以侵权责任为由,将某护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殡葬服务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入院时健康档案记载王某五年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关于王某坠落过程,该护养院称王某生活区域二楼及阳台有护栏,但阳台旁边有一个仓库门,仓库门平时不锁,王某系从仓库窗台摔落。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门的老人护养机构,某护养院应当了解阿尔兹海默症的特点,并在平时的看护中做好相关措施,避免王某受到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在护养院入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可以认定该护养院未能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对王某坠落一事负全部责任。

关于死亡的责任承担,王某在入住护养院时并无致命疾病,王某摔落后医院的病例记载可以看出其系因摔伤后导致了相关病发症引起呼吸衰竭,故法院认定王某死亡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护养院对王某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进行认定,判决某护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护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认定。关于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认定王某死亡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充分,符合人民群众公认之常理。关于过错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不论何种等级的照料护理方式,保证入院老人生命安全是底线;某护养院在明知王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情况下,造成老人在入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具有不可容忍和推卸的责任,其过错明显无可争辩。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该案值得所有养老院警醒,老年人的安全,也是经营者自身的安全;老人的幸福,是养老院行业价值的体现。为老人多付出一份关爱,既是对经营者自己的爱护,更是养老院行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每一位老年人,都曾在年轻时为社会做出贡献;而当下美好生活,是前辈们接续奋斗的结果。曾经风华现已进入迟暮,理应得到社会和后辈的感恩回馈。

养老院作为市场化的社会养老行业,不仅是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更是承载民族情感和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体。当下之得失,未必长远;只有融入行业社会价值的经营者,最终才能获得社会的尊重与回馈。监管部门亦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养老行业建立常态化、全流程的监管机制,以满足社会发展对养老行业提出的更高质量要求。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