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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的执行异议
作者:执行二庭 申艺丹  发布时间:2022-06-24 09:16:5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已经将十五万元转到法院指定账户……”这是某执行异议案外人苗某打来的电话。执行异议程序中不收诉费,也很少直接涉及案款支付,为何苗某付出如此“代价”呢?

案情简介

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在审查某关联案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中,发现苗某冒用多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伪造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异议申请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其中一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白某已去世,另外两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刘某、乔某均表示对申请执行异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

案外人听证程序中,苗某当庭承认虚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事实,认为案外人异议程序可以阻却执行程序,考虑到执行异议程序不收费,就假借他人的名义伪造了签名和手印,提出虚假的案外人异议。听证程序结束后,苗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院判决

苗某采取伪造异议申请人签名及手印的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执行异议纠纷,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鉴于苗某已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认识到了自己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性,并真诚悔过,故法院视具体情节及悔过态度酌情确定对苗伟的处罚措施。

最终,北京二中院决定对苗某涉及的三件虚假执行异议案件,每件罚款5万元,罚款共15万元。

法官提示

1.虚假异议不可取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程序虽然不收费用,但绝不能因此成为滥提执行异议、虚假诉讼、恶意拖延执行的“漏洞”。那些妄图通过“钻空子”的诉讼参与人将付出法律代价。

2.信息保护不忽视

该案是因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虚假案件。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件、证件复印件随意出租或出借他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时注明用途,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后,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监管配合要到位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对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材料真实性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相关机构应强化监管责任,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惩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出现,助力诚信法治环境建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力度,对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当重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责任编辑:徐莺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