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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十九:法官警醒:莫借疫情防控之机谋财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8:45 打印 字号: | |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各地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都在加班加点生产防疫物资,但仍有个别商家和个人借机高价售卖防护用品,甚至制假售假,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北京二中院对此类行为涉嫌的罪名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 未发货或货物完全不符可能构成诈骗罪

不法分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具有口罩等物资货源的事实,欺骗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货款后,在网络上“拉黑买家”或直接“失联”,根本未发出货物,或者发出的货物与买家欲购买的货物种类完全不相符,且价值差异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犯罪。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北京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

二、 销售伪劣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责与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论销售的是何种产品,只要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满五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销售金额虽不满五万元,但经证实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达到十五万元的,可以构成此罪的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劣药罪为实害犯,构成犯罪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此罪为具体危险犯,构成犯罪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此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此外,此罪的犯罪对象是医用器材,如行为人销售的是不属于医用器材的口罩等其他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上述罪名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造成实害或具体危险条件的,如果销售金额满五万元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药罪、劣药罪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三、未达数额标准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此罪构成要件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即使行为人诈骗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尚未达到相应数额,为实施上述行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设立网站和组建微信群等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四、 相关建议

1. 卖家诚信经营,勿存侥幸心理

我国刑法对网络售假行为已经形成严密的法网,任何人都不应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在此也要规劝已经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尽早主动投案是唯一的选择。

2. 买家注意甄别,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大家要注意甄别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尽量选择商誉较好、可以信赖的购买渠道。发现自己被骗或购买到伪劣产品的买家,要注意及时保留网上的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已经落实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例如开通了新型肺炎疫情相关违法行为的线上举报入口,我们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并且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在犯罪侦查、证据保全、追赃挽损方面给予司法机关充分的协助。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