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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一:疫情当下,法官提醒:擦亮眼睛做个智者切莫信谣传谣造谣!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5:44 打印 字号: | |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全民战“疫”,人人有责。然而,一些网民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个别网民编造虚假信息,引发大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法官释法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全民战“疫”,人人有责。然而,一些网民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个别网民编造虚假信息,引发大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编造、传播谣言在《行政处罚法》中为“散布谣言”,在刑法中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造谣传谣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犯罪。其中,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可至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答疑

(一)如何认定虚假信息的范围?

答:实践中的虚假信息一般是当事人毫无根据的编造,没有事实依据,与客观情况不符。虚假信息应当有一定的具体性,即一般包含时间、地点、人物、时间等具有指向性的内容,同时应对民众行为有误导性。此外,对于存在基本事实,只是有所夸大,或描述事实有所不实、偏差,在认定为虚假信息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慎重。

(二)如何认定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当事人的主观“明知”?

答:当事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因误听、误信而传播的,不构成犯罪。在具体判断时,应结合当事人编造、传播信息时的行为方式、社会权威发布情况综合认定其主观状态。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动机,不论是恶意中伤他人,还是无聊闹事或“吸引眼球”,均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

(三)刑法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为何?

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器、列车、传播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法官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疫情当前,广大网民要争做合格好网民:

不造谣——不编造关于疫情的虚假新闻、信息;

不信谣——在社交平台中保持理性,不轻信,以国家权威机构和正式渠道发布信息为准;

不传谣——对于敏感信息和话题,在确认真实性前不盲目跟风转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对于恶意造谣、故意传播谣言者,要勇敢站出来检举揭发,让谣言无容身之所。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