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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三:法官提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0-03-06 10:09:45 打印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举国上下万众一心投入到了阻击疫情“战役”,然而,一些人却把疫情防控当儿戏,极少数人罔顾大局,拒不配合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行为人不佩戴口罩,或者其他不配合执法而与公务人员发生冲突的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法院后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官释法:
   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其实,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解释并不是根据这次疫情做出的新规定,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就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解释与这次《意见》的内容大体相同,但《意见》更加具体,并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以便更好地支持有关工作人员防控疫情。
法官建议:
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谨记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相关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治疗等措施,服从管理,共同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