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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三十六:疫情防控期法官提示:家社联动守护好老人生命健康
  发布时间:2020-03-24 17:54:37 打印 字号: | |

新冠病毒是一种新的病原体,各年龄段人群均有可能受到感染,特别是老年人免疫功能较弱,是易感易发的高危人群。因此,老年人的疫情防控是防疫工作中的一大重点。北京二中院对老年人防疫工作的难点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老年人防疫工作难点

(一)危机意识不强。有的老年人对疫情的严重性缺少正确认识,自我防护不到位。

(二)生活规律固化。因身体特点原因,有的老年人形成了一定的健身模式和生活规律。疫情出现,打乱了老年人的生活规律,居家隔离使得生活多有不适。

(三)特殊心理需要。在心理层面,因老年人长时间在家反而会更显孤独,有的老年人更盼望外出。

二、不佩戴口罩、随意外出的法律责任

有的老年人外出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轻易感染病毒,甚至有个别老人认为,做不做防护无所谓,人命由天。但是,这些行为无意中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轻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或拘留的处罚,重者将面临《刑法》的制裁。做好防护,不被传染,不传染他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法定义务所在。

三、法官建议

(一)学习法律知识,多看权威新闻。老年人应了解防疫形势,居家隔离的意义及重要性。疫情面前,不要心存侥幸,做好防护,不传染也不被传染,做守法公民,不触法律红线违法犯罪。

(二)家人应多关心老年人,引导老人少出门。若老人需要出门透气,请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出门戴好口罩,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陪老人一起外出;避开公共交通,与人交谈保持距离;老年人出行尽量不要去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地点也应避开人流,选择人少、通风良好的地方。见到熟人,也不要脱下口罩,建议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打招呼,不要靠近说话。正确处理口罩,回家做好消毒工作。

(三)家社联动,杜绝“零防护”

一是社区工作者需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疫情期间社区管理规则,及时通报本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数据,用实际数据和身边的事例引起广大居民的警觉,了解疫情严重性。对不配合的社区居民,进行单独教育学习。同时,加强与家属沟通联系,家社联动,杜绝“零防护”老人外出风险。

二是加强重点管理,对小区居民出入配发出入证,对未戴口罩出入人员实行“禁行”管理,对诸如不佩戴口罩、频繁外出等“重点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对辱骂威胁社区工作者或以暴力形式抗拒管理的人员,应及时报警,采取相应法律手段。

三是社区应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关注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管理。同时,尽可能避免老年人聚集和集体活动,做好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场所的消毒及空气净化,注意调配针对老年人的医护力量和防护物资。

特殊时期,隔离不隔心。家社联动,做好老年人的防疫工作,守护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规链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一条  严格居住小区(村)封闭式管理。进一步严格小区(村)封闭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第九条规定:强化全民防护意识。居民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