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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四十六:借“疫”哄抬物价,小心违法!
  发布时间:2020-04-22 08:31:49 打印 字号: | |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作为重要防护用品,一时间成为了稀缺资源。一些商家趁机抬高价格。殊不知,这种发“疫情财”的行为,可不是仅仅违反商业道德那么简单吗?

一、案情介绍

某口罩销售公司,自2020年1月20日至1月21日期间,对其网络平台和线下渠道销售的某品牌口罩多次涨价。其中一款最初售价约90元的口罩,经过9次调价,价格涨到了599元,累计销售某品牌多种型号的口罩3.5万余盒!2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会同西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的某品牌口罩价格异常,有哄抬物价的嫌疑。2月19日,该公司法人刘某及运营负责人胡某被西城警方抓获,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法官建议

口罩作为重要的医疗物资,属于国家重点监管对象,任何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严惩。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可能会“引火烧身”。同时,疫情防控,关乎你我,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现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向有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