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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就公证委托送达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02 09:47:27 打印 字号: | |

多年来,北京二中院坚持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就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近日,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某公司上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发现某公证处办理法院委托送达的开庭传票时,未尽到合理的查找责任,直接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回复法院,导致一审法院据此向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此案,妨碍了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于是,二中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某公证处加强公证员法律知识培训,提升法治意识,切实认识到法院送达工作的严肃性及重要性;强化公证员责任意识,提高有效送达率;在出现地址标注不清晰或地址现场复杂等情况时,应积极调动主观能动性,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尽最大可能查找到准确的送达地址,有效找到受送达人;记录现场情况要客观准确,拍摄现场图片应清晰全面,尽可能具体到门牌号,以便更好地确认送达效力;增强与委托法院及案件承办法官的联系,及时将送达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反馈。

某公证处复函二中院,表示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 并确认:快递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见委托送达地址上未标明单元号,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未逐个进入单元门了解该楼的内部构造情况、查找相关房间,该处工作人员也未进行现场纠错、监督和指导,直接在送达工作记录上填写了“地址不祥、无法送达”并回复给一审法院,以致出现二中院反应的问题。

某公证处表示针对二中院所提出的问题,已经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加强参与辅助司法送达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现场送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纠错的能力;二是积极配合法院对快递公司制定的相关送达业务流程进行修改及完善,并在个案中将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加强与承办法官的联系;三是积极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将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向该公司反馈。

最后,某公证处感谢二中院对其工作的支持,并表示将虚心接受监督,切实做好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送达的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