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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是怎样炼成的|连强
  发布时间:2021-03-24 15:15:46 打印 字号: | |

2016年起,二中院在全市中基层法院中率先开展本院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工作,如今已持续开展三届,共评选出33名院级审判业务专家,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立案、执行、审监和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等多个审判领域。

刚刚落下帷幕的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共评选出十二名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审判业务专家。即日起,我们将分十二期为大家推送二中院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的先进事迹,展示专家们的法治情怀和为民风采。

专家寄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法官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当事人的同理之心,以“工匠精神”对待每一起司法案件。

专家事迹

连强,男,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执行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荣获第三届“北京市模范法官”,第四届北京法院“司法业务技能标兵”,两次荣获我院个人三等功,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他工作上认真严谨,踏实肯干,谦虚好学,担任员额法官以来共审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千余件,无一评查差错,所办理案件多次被评为我院年度大要案。

他多次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执行法专家论证会;多次受邀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专业法律论坛;受邀为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等单位授课。

连强法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作为执笔人撰写多篇调研文章在《人民法院报》《审判前沿》等刊物发表,并先后在第六届、第八届、第十届“中国执行论坛”获奖。

专家讲法

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司法救济路径辨析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是2018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创设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第三人的司法救济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等法律制度,有可能存在并行或混淆的情况。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系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法定地位的诉讼主体,并且以该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前提条件。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案外人”以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为前置条件,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为要件,因此,该案外人应是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主体,同时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中的案外人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外人”的外延过大,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应与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裁决或调解的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案外人异议系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在仲裁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不予执行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经调研认为,对于“特定财产给付型”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该特定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也可以径行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于“一般金钱债权给付型”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可以进一步加以区分: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标的的,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应通过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程序解决。对于“行为履行”类型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一般不存在案外人异议程序的适用空间,案外人只能通过申请不予执行寻求救济。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