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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借款数额在明察秋毫中显现
  发布时间:2021-09-16 14:14: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当事人李某手拿着绣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来到二中院。一见到承办法官,眼泪就流下来了,边鞠躬边说道:“法院的判决让我从绝望中看到了希望,这世界上还是有好人的”。这一幕的发生,缘由还要从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说起。

原告贺某将李某、其前妻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贺某主张其与李某、徐某签订了一份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出借了190万元,但李某未偿还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李某认为该案涉及套路贷诈骗,自己并不认识贺某,一直是通过某担保公司员工联系贷款,并在公证处做了多份公证书,公证的合同包括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典当行抵押合同》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利息等处均为空白;某担保公司员工要求自己和徐某办理假离婚,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徐某名下,并试图利用徐某不识字,欺骗徐某将房子抵押给典当行;自己名下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本、银行卡等原件一直掌握在某担保公司员工手中,公证的合同没有给自己,直到后来报警,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拿到合同和证件原件;自己虽然收到190万元,但是当天及此后就被某担保公司员工陆续转走6万余元,故其实际使用的款项仅为183万余元。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二中院法官针对李某的上诉主张,为查明贺某出借款项来源,要求贺某提交了其账户交易明细。法官通过该交易明细发现,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来源于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此外,该法定代表人账户还曾有多笔款项进入贺某账户后,由贺某账户转入他人账户。后,贺某认可该案以183万余元主张权利。

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在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二中院在民事程序中,难以对该案属于套路贷诈骗犯罪作出认定;贺某与李某、徐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是李某实际使用了183万余元款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其账户存在多次自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款项后又向他人转账的情形,涉嫌作为典当公司的放款通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故改判李某、徐某偿还贺某183万余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