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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两起纠纷在一案胜败皆服中全面化解
  发布时间:2021-09-26 14:34: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二中院民三庭石磊法官顺利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双方当事人赞誉。同时,另外一起相关案件也得到顺利化解,在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该案是一起仓储合同纠纷。原告某肉食公司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签署《冷冻冷藏仓储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以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处冷库为原告提供仓储服务。2020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认定涉案冷库为违法建设,限令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拆除。在获知涉案冷库被限期拆除后,为避免更大损失,原告将涉案冷库内的货物进行移库处理,产生运输、出入库、保险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原告认为前述费用是因被告违约导致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提供的仓储设施不具备合法性,构成违约。原告作出转移冻肉的决定以避免损失扩大属于合理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利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某仓储公司不服,以“目前《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已被撤销,是否是违法建筑还不明确。而且该案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判决,驳回某仓储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在判决书中对原告提出“在选择仓储方以及核验相关手续时,应考虑到货物的特殊性质而更为严格和谨慎,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的建议。原告某肉食公司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表示诚恳接受法院的建议,并称“已采取多项措施,多管齐下,提高储备冷库水平”,并将在后续冷库的选择过程中,“采取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相关资料和手续的审核,以实现‘防风险’和‘高质量’的工作目标。” 

某仓储公司负责人在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表示不服,认为明明是某肉食公司自行提出的提货申请,且己方没有权力进行阻止,当时《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下发后,已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复议,目前这个决定书已经被撤销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负责人拨通了石磊法官的电话。两个多小时通话中,石磊法官从案件事实出发,对整体审判思路进行复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问题,并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给当事人掰开了、揉碎了逐一解惑,最终某仓储公司心服口服,并表示要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另一起类案的上诉。石磊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一并解决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