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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百姓身边的民法典】二中院干警深入社区开展民法典宣讲
  发布时间:2021-10-21 16:38:43 打印 字号: | |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0月15日,二中院民六庭、办公室前往丰台区芳城园一区社区,为群众作“京法巡回讲堂”——“百姓身边的民法典”讲座。活动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为群众宣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工作。

活动中,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李政首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规则与相关组织者责任,从涉自甘风险侵权案件司法概况出发,围绕“自甘风险”规则“入典”, 结合典型案例,系统介绍了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规范意义与实践影响,并作出法律提示。

随后,为社区群众播放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普法宣传片,并发放了宣传手册,以直观、简明的方式全面解读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场群众就身边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宣讲团队一一耐心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社区群众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贴近生活,深入浅出,感谢法院干警来到群众身边,并对本次活动给予了好评。

 

自甘风险,简单来说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案例一

在某年冬季的一天,王大爷外出遛狗未归,经民警彻夜查找,发现王大爷在永定河的消力池里死亡。王大爷的妻子、女儿等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相关水利设施存在管理职能的某水务局等四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单位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王大爷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据此驳回了王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对自甘风险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理解。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涉自甘风险侵权案件都有那些特点呢?

一是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受害人与他人,他人系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受害人负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包括其他活动参与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等。受害人通常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人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其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抗辩。

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等),亦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等)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等)。

三是自甘风险在实践中存在减轻他人责任和免除他人责任两种情形。免责判决一般是其他活动参与人对受害人损害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减责判决部分因安全保障义务人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故判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另有部分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在他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其规范意义及对实践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相较于既往司法实践将自甘风险广泛适用于一切风险领域,我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范围限定于“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中尤以体育竞赛最为典型。

二是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并非完全抗辩事由,其适用的一个例外规定为当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而免责。这是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另一个例外规定。从条文规范上看,上述主体承担的应为过错责任,即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相关。

为大家能够更深入的理解《民法典》规定,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小李在某区篮球协会举办的公益性社区篮球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受伤,经查,联赛竞赛规程规定比赛期间由区篮球协会为参赛运动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保险。但实际履行中,篮球协会并没有为参赛人员投保。小李以篮球协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系在争抢篮板球时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参加者对小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认定小李受伤是由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所致。但运动竞赛的主办人应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参赛人的人身安全,以最大程度降低运动本身的固有风险。区篮球协会未履行为小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义务,未完全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篮球协会应赔偿小李损失 25 000元。

法律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捍护生命健康之可贵,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该防范于未然,对此法官建议:

一是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活动参与人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一般而言,对于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造成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如果超出技术动作之外的故意伤害或是恶意犯规,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侵害的主观过错,进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关注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此外,还可引入社会风险保障因素,分担风险运动固有风险。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