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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率魔咒:法院结案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兼论均衡结案与审判连续性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22-01-12 14:20:33 打印 字号: | |

引言

法官有两件事情无可回避,一是公正,一是结案率(效率)。司法办案是法院的首要任务,而办案任务的计划和分配离不开结案管理工具的运用。结案率作为传统结案管理工具,在应对司法人力资源紧缺、提升审判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引发的“收案关门、突击结案”等问题,显示结案率存在固有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取消结案率排名、加强均衡结案管理等举措,引导法院形成收结案动态平衡的良性运转态势;全国法院探索了以结案均衡度、结收比等改进或替代结案率,使结案不均衡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实践反映,当前追求畸高结案率导致的人为控制收案、年底突击结案等“后遗症”还未根治,案件“迅结、迫结、月底集中积案”等月内结案不均衡“新病症”又显端倪,由宏入微的结案均衡态势仍未形成。高效与均衡洵难兼得,还是缘于结案管理未得其法?

一、结案周期律:法院结案管理模式回溯

法院结案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从结案率向结案均衡度、案件结收比模式的发展迭代:

(一)结案率模式

结案率是指统计周期内结案量占案件总量的比例,能直观反映统计期间内案件审结进度和存量未结案占比,曾长期作为法院结案管理工具和审判效率考核指标。

1.运行态势

以某直辖市A中院为例,该院2012年以前采用结案率模式进行结案管理。2011-2012年,该院年结案率均达98%以上,未结案在12月大幅减少,年底仅留存极少量未结案,几乎当年案件全部当年“消化”,年度实现“高结案率、低存案量”态势。

2.模式评析

结案率具有操作简单、直观易懂、接受度高的优势,在应对案件爆发式增长,及时分解落实办案任务、避免案件积压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片面追求高结案率也引发了收结案严重不均衡等管理弊端。

(1)收结案态势严重不均衡

2011-2012年,A中院各月收、结案均呈现“过山车”式起伏态势,季度末和年底“考核月”为结案高峰、收案低谷,次月则结案陡降、收案陡升。尤其在12月形成全年结案顶峰、收案底谷,次年1月形成收案顶峰、结案底谷。12月结案达1月的5-6倍,但收案不到1月的四成,办案节奏前松后紧现象显著。反映出年底“高结案率、低存案量”表象下隐藏着“收案关门、突击结案”等严重问题。

(2)高结案率≠结案多、效率高

直觉上极易误认为,结案率高,结案量一定多。单看一个考核周期,确实如此;但如果连续动态考察多个周期,便会识破其中“魔法”:

假设某法院每月新收案件1000件,则全年新收案件1.2万件:(1)如果该院每年末均留存2000件未结案,作为次年年初旧存案件。那么该法院全年结案1.2万件(2000件上年旧存+1.2万本年新收-2000件本年留存),结案率为85.7%。(2)如果该院每年末均仅留存200件未结案,虽然该法院全年仍结案1.2万件(200件上年旧存+1.2万本年新收-200件本年留存),结案率却陡升至98.4%。

显而易见,在连续年度,年末留存固定量未结案的情况下,留存未结案越少,结案率越高,但是结案量并不随之增加。换言之,只要连续年度年底未结案存量固定,无论结案率保持在98%抑或85%,每年结案量都与收案量都大致持平,没有区别。而且,结案率98%相比85%,非但并不“高效”,反而因办案节奏前松后紧、年底高负荷办案导致审判质效降低。

(二)“结案均衡度+结案率”模式

为解决案件拖延积压、“突击结案、人为控制收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印发《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提出通过“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合理掌控办案时间,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均衡结案,建立“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合理的良性办案机制”。结案均衡度,是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衡量均衡结案、反映审判工作良性运转程度的指标。其含义为“结案数的标准差系数与1的差”,计算方法复杂也较难理解。简单来说,结案均衡度旨在引导月度均衡结案,防止季度末和年底突击结案;全年每个月结案量与月平均结案量越接近,结案均衡度越高,指标最大值为1。

1.运行态势

A中院2013年以后采取结案均衡度指标加强均衡结案管理。方法为:在预测全年收案量基础上,以结案均衡度为指引,将结案压力尽量前移,将季度结案率指标细化为月指标,提高第二季度末指标,缓解第三、四季度的结案压力,最终实现结案“移峰填谷”。同时还采取审限管控等审判流程管理措施促进均衡。从效果来看,该院2013年、2014年结案均衡态势明显优于往年,结案均衡度一度从0.6提升至0.77,年底结案高峰现象得到较大缓解,但后续年度“疗效”并不稳固。即使在结案均衡度明显好转的年度,结案起伏波动依然较大,结案“峰谷”现象也未完全消除。

2.模式评析

结案均衡度对于引导月度平衡结案具有正面效果,但仅能作为辅助指标,难以独当结案管理之任。缘于:

(1)仅能反映均衡程度,无关数量效率

结案均衡度只反映各月结案量的接近程度,不论每月结100件还是1000件,均衡度都是1,反映不出数量和效率的区别。因此,结案均衡度无法作为“任务指令”单独下达到审判单元,仍然必须换算为结案率或者结案数,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结案率的弊端。

(2)基于预测安排办案,操作异常复杂

均衡结案的直接目的是将全年结案任务尽量平均分配到各月,而在年初是无法准确预知全年收案量的。因此,结案均衡度模式下,必须根据相关因素预测本年度收案,再换算为月结案率或结案数指标,并需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标难于理解、计算复杂也会削弱管理效果。

(3)对奇异值极为敏感

结案均衡度本就是用来侦测是否存在个别月份结案数量畸高、畸低,因此哪怕仅有一两个月结案数显著异常也将大幅降低指标数值,即便其他月份结案量均回归平均值,局势也无法扭转。同理,结案均衡度的计算方式决定了其更适合对案件基数大的对象进行整体评估,而对庭、对人评估的科学性则会极大减弱。

(三)案件结收比模式

案件结收比是指统计周期内结案数量与新收案件数量的比率。佛山等地法院率先探索了以“案件结收比”取代结案率,认为法院结案进度与收案进度基本保持一致(案件结收比维持在100%),就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运行态势;运用收结比考核审判工作可以杜绝结案率指标驱使下人为扭曲审判周期的现象。

1.运行态势

A中院2019年开始采用案件结收比模式,结案压力实现了前移,年终结收比达到100%,实现了收结案平衡,“1月结案低谷、12月结案高峰”现象也得到较大缓解,全年结案均衡度升至0.82,同时结案率亦高达98.7%。

2.模式评析

A中院采取结收比模式的同时并未放弃高结案率,年底取得结收比、结案率、均衡度三高的效果。赞叹之时却不应忽视:

(1)“终点”平衡不等于“动态”平衡

所谓均衡,是指均匀、平衡,平衡是指“量入为出、收结平衡”,未结案保持在相对合理数量,既避免案件积压,也要防止违背审判客观进程,突击清空存案导致审判刹车断档;均匀是指工作任务在时间上均匀分配,有序推进,避免时松时紧,忙闲不均。因此,均衡既要平衡也要均匀,是动态的、过程的均衡,案件结收比时刻都应当保持在100%上下浮动。而A中院的结收比从年初到年底明显有一个低位起步、缓慢爬坡、最终登顶的过程,只是在年终达成了“收、结案平衡”,但并未实现动态、全程均衡。

(2)“宏观”均衡不等于“微观”均衡

均衡结案,既应当宏观均衡,通过案件“新旧交替、压茬审结”,在总体上实现案件收结动态平衡、存案量相对稳定;也应当微观均衡,即每个案件都得以平等利用司法资源,在合理周期内及时妥善得到审理。统计发现,A中院“月底集中结案、月初集中立案”现象显著,2019年审结民事案件在各月月末形成12个尖锐陡峭的结案高峰,与之相对,各月收案则在月初凸起立案高峰。

显而易见,在“结收比+高结案率”模式下,尽管全年收结案总体趋于均衡,“年底突击结案”有所缓解,但是“月底集中结案”等月内不均衡问题又现端倪。实质上,年底突击结案已经“化整为零”隐身于“月底集中结案”。同时,部分法院能当场立案不当场立案,利用立案审核期限采取“缓兵之计”,将月末新收案件推移至次月月初立案,造成“月内收案不均衡”。

(四)痼疾:结案周期律

近十年间,A中院先后采取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结收比模式,在加强均衡结案工作方面下大功夫,也取得了不俗成绩,但结案不均衡问题依然未得到根本解决,结案管理也从未摆脱对结案率的依赖,结案率形行影随、如中魔咒。


二、结案率魔咒:高结案率的致病机理分析

过度追求高结案率与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之间存在何种必然联系?如何造成危害?结案不均衡周期性反复何以痼疾难愈?结案率魔咒何从摆脱?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深入探究结案率模式的作用机制,重新认识结案率的本质属性。

(一)结案率具有诱发“迟移收案、突击结案”的固有基因

1.高结案率必然以极限压缩存案量为前提

从结案率的计算公式不难发现,结案率指标最大值为100%,正比于结案数,反比于未结案数。在考核刺激下,法院会不断竞争向“满分”冲刺。而高结案率一定以低未结案为前提,为达成高结案率必须在年底将存量未结案压缩至极限,同理追求高结案率也定然会导致低存案量。2010-2019年,A中院年结案率均保持在98%上下,而作为一家年收案2万余件的法院,年底未结存案仅有三五百件。该情形并非个例。

2.低存案量只能通过“迟移收案+突击结案”实现

统计期内,越临近期末截止时间(年底)的新收案件,越难以在周期截止前审结,这是极为浅显的道理。因此尽可能压缩存案量、提升结案率的不二途径为:(1)人为控制收案,将本期末应收案件迟移至下期立案,避免临近期末新收的案件无法在本期内审结;(2)“突击结案”,加快审判进度、缩短审理周期,甚至不惜采取动员当事人撤诉等方法,尽可能把存量案件在期内审结。

(二)“迟移收案、突击结案”必然干扰正常审判

1.扭曲案件审理周期,导致案件“迅结、迫结”

迟移收案在前,突击结案在后,必然前后夹击压缩案件审理期限。统计发现,法院年底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普遍大幅低于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A中院2011年12月审结案件中,“当月收当月结”占比四成以上;其下辖a基层法院2013年12月审结的案件中,审理时间在0-10天、100天以上两个区间的案件占比,远高于平常月份(见图10)。显然,“突击结案”必然造成新收案件被迫迅速审结,长期未结的疑难复杂案件被迫集中清理。


在“结收比+高结案率”模式下,“月底集中结案、月末控制收案”等月内收结案不均衡问题更加严重。2019年A中院全年各月月末形成12个陡峭的结案高峰,月初形成12个立案高峰。从结案日期分布看,月底5天内(每月27-31日)审结的案件,占比高达52%;“当月收当月结”案件占比达68.9%;53.2%的案件审理周期短于20天,案件审理周期被极限压缩。

2.干扰审判正常节奏,“闸门效应”导致张弛失度

法院收结案呈周期性起伏态势,根源于结案率考核的“闸门效应”。全年来看,为完成高结案率年底必须“关闸”停止收案,同时突击结案形成结案高峰、收案低谷;次年初则“开闸放水”涌起收案“洪峰”,但是新收案件难以当月审结,自然形成结案低谷。月内来看,亦是同理。

“闸门效应”干扰了正常审判节奏,导致法院工作节奏从年初到年底“前松后紧”,月初到月底“忙闲不均”。正常情况下,审判节奏应当是“新旧交错”,新旧案件各安轨道处于不同节点,共同推进。然而实践中普遍出现“齐头并进”的局面,形成“上旬集中立案、送达、排期,中旬集中开庭,下旬集中撰写文书,月底集中报结”“上半月忙书记员、下半月忙法官”的办案节奏。有的案件明明可以中上旬结案,但审判人员仍然拖到月底结案,原因就是害怕结案后临近月底“补进”的新案无法当月审结形成拖累。

“结收比+高结案率”模式下,由于审判任务前移的同时并未放弃高结案率,导致法官从年初开始手中就只有“新粮”没有“陈米”,但仍然要完成比以往更早来临的结案任务,大量案件被迫要在立案当月周转出去,审判周期被压缩在20天以内,案件审理只能“短平快”,甚至等不及调解。相比年度结案不均衡,“月内结案不均衡”问题更加严峻,危害亦更甚。

(三)“突击结案”显著降低案件质效

“迟移收案、迅结、迫结”,导致法官疲于“短线”操作,极限压缩审判周期,案件无法获得合理的时间资源,最终必然严重拉低审判质效。统计显示,A中院12月审结案件较全年呈现低调解率、高上诉率、高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一低两高”态势,上诉案件、被改判发回案件中,12月审结案件占比五成,3、6、9、12月审结案件占比七成。

(四)路径依赖:结案率工具属性之再认识

鉴于结案率模式存在弊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修订《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时便取消了结案率,并决定取消结案率考核排名。然而追求高结案率的痼疾依然沉疴不愈,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法院要用“亮眼”的结案率回应社会对司法效率的关切、向人大报告成绩,“结案率年年要创新高”的不合理要求,法院之间竞争较劲,唯数字论偏颇政绩观等都是可能的原因。但是,这些观点最终普遍聚焦于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是否合理,却未触及一个根本问题:结案率作为结案管理工具的本质属性导致了法院的路径依赖。

结案率本质上是“生产指令”,它首先是任务分配工具,其次才是效率考核指标。法院要确保完成办案任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在时间上按照“年→季→月→日”将全年任务横向分解,空间上按照“院→庭→组→人”将全院任务纵向分配。因此,在管理中,结案率并非因变量,不是期末结案数与收案数相除的结果;相反是自变量,它既是法院计划分配调节办案任务的工具,又是在期初就设定好的“生产目标”。“生产指令”是组织安排生产不可或缺的工具。而现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虽然设置了诸多效率指标,但都仅能作为反馈性指标,无法替代结案率作为“生产指令”工具。要摆脱对结案率的路径依赖,必须找到足以替代结案率、又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结案管理新工具。

三、深度剖析:结案均衡与审判连续性的辩证关系

周强院长2018年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座谈会上指出,审判管理要尊重审判执行工作客观规律。笔者认为,法院结案管理须尊重的核心客观规律之一,是审判连续性规律。均衡结案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结案均衡与审判连续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连续性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

1.法院收案具有连续性

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需要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才能形成诉讼。只要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均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尤其是2015年推行立案登记制后更是如此。因此法院的收案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无计划的持续状态,不应人为控制。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收案关门等行为,直接违反立案登记制;能当场立案不当场立,利用立案审核期限采取“缓兵之计”,亦属唯数字论的管理异化行为。收案连续均衡是审判连续均衡的基础,任何人为控制立案的行为都会破坏收案连续性,进而扭曲案件审理周期,干扰办案。

2.司法效率输出具有连续性

除有限节假日外,法院工作也应当是连续不间断的状态,审判人员的工作负荷、效率输出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论时松时紧、前松后紧还是前紧后松,都不是最自然高效的工作状态。事实上,均衡结案正是要通过调整办案节奏,稳定工作效率输出,避免期末突击结案加重工作负荷的同时,“萝卜快了不洗泥”降低审判质量。

3.个案审理程序具有连续性

微观来看,个案审理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有序连续推进。既不能程序卡壳、梗阻,久拖不结,最终形成积案;也不能拔苗助长,迅结、迫结,甚至采取动员撤诉、违规虚假报结等手段使案件夭折、成为“黑户”。

案件审理存在客观进程,一起案件从立案开始要经过送达、举证答辩、庭前准备、开庭、合议、撰写文书、宣判报结等环节,即使不考虑调查、鉴定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也难以在保证质效的前提下当月立案当月审结。人为迟立案、被迫早结案,两头压缩审理周期,如何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审理?

(二)均衡结案是连续性审判的自然结果

1.收案均衡是连续立案的自然状态

有观点将结案不均衡归咎为收案不均衡。客观来讲,收案均衡对均衡结案存在影响,但非决定因素。统计显示,不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各月收案是基本均衡的,收案均衡度远远高于结案均衡度。A中院2019年收案均衡度为0.82,均衡程度处于较高水平(见图13)。如果排除可能存在的人为扰动因素,自然状态下收案均衡度会更高。这说明,对大多数法院来说,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基本上没有农忙、农闲或年初、年尾的刻意选择。

笔者认为,自然状态下收、结案不可能呈现绝对均衡,必然存在合理的波动,均衡结案也绝非追求绝对均衡。收案是否均衡难以人为控制,也不应人为控制。收案在合理幅度内波动造成的审判任务增减,处于法院可接受、可调节的范围内。

2.结案均衡是连续审判的自然结果

收结案态势周期性剧烈起伏绝非审判工作运行周转的自然结果。自然状态下,法院工作节奏应当是“新旧交错”,而非“齐头并进”的。即连续地受理新案,案件从立案开始按照程序稳步推进,司法人员保持连续稳定的工作效率输出,新案旧案按照各自进程交错推进,收新结旧,压茬滚动,达到自然均衡状态。

在此情况下,只需结、收案保持平衡,存案就会维持在一定数量,不会越积越多;只要收案是连续均衡的,与收案保持一致的结案也就是连续均衡的;同时,法官手中有合理存量的未结案件,可以新旧交错结案,不必不合理压缩案件审理周期仓促判案。

(三)结案均衡与审判连续性互为依存

1.打破审判连续性必然破坏结案均衡性

“收案关门、突击结案”之所以影响结案均衡,原因在于它破坏了审判连续性。年底立案“踩刹车”,破坏了收案连续性;结案“踩油门”,则既破坏了工作负荷和效率的连续稳定性,又破坏了个案审判连续性。一刹一踩之间形成的“闸门效应”,必然在期末形成结案高峰、收案低谷,又在次年形成结案低谷、收案高峰,如此周期性循环、无限往复。

2.破坏审判连续性是结案不均衡的最恶后果

结案不均衡仅是形式的破坏,打破审判连续性才是实质恶果。过度追求高结案率,极限压缩存量案件,宏观上导致收案连续性被打破,人为控制收案,违背立案登记制,损害当事人诉权;微观上增加审判人员工作负荷,迫使法官“短线”操作,极限压缩个案审理周期,因仓促结案而造成质量瑕疵,甚至引发动员当事人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如此种种才是对司法审判的实质伤害。

(四)均衡为形之所赋,连续乃魂之所寄

结案均衡是审判连续性的结果和外在形式表现,而审判连续性才是均衡结案的内在实质。法院实施均衡结案管理,浅层目的是消除“收案关门、突击结案”,根本目的则正在于恢复被“收案关门、突击结案”所破坏的审判连续性。均衡结案只是管理手段,审判连续、均衡办案才是目的。不顾对审判连续性的破坏,通过推迟收案、突击结案,“东挪西凑”而实现的“数据均衡”毫无价值。

四、破局解咒:法院结案管理工具的选择与优化

回顾思考题,笔者认为若要确保水池不溢(案件不越积越多)、出水均匀连续(结案均衡),只需满足两个条件:(1)量入为出,进、出水速度保持一致,只要进水基本匀速,出水即可均匀;(2)由于水从进水口到出水口需要必要的时间(案件审理周期),水池中必须保持合理的存水量。

(一)模式选择:案件结收比的优势

实践证明,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均无法胜任均衡结案管理工具。最高人民法院曾设想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替代结案率,但实践中鲜有法院如此做。原因可能有:(1)法定审限是最长审理周期,但不等于最佳审理周期。一审案件法定审限6个月、二审案件3个月,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要用满审限。结案管理指标应当高于法定标准。(2)法定审限至少在3个月以上,因此该指标对时间不敏感,当管理者需要特殊调节某段时间案件周转速度时,无法立即起到调节作用。(3)将该指标提升为管理指标,可能会加剧隐性超审限。

综合比较,案件结收比是目前较好的结案率替代方案。理由是:

1.案件结收比具备结案管理工具属性

结案管理指标首要具备办案任务分配、调节功能,便于将办案任务在时间上横向分解,在空间上纵向分配。时间上,案件结收比本质上是“量入为出”的案件周转率,以收案进度为锚定,只需稳定保持在100%上下,就能均衡安排办案任务,使未结案稳定保持在一定数量。空间上,结收比指标适用于院、庭、组、法官各级单元,可以畅通无阻上传下达。此外,如遇短期收案波动较大,管理者也可以调整结收比目标高于或低于100%,以临时调节案件周转速度。

2.案件结收比具备动态均衡内禀

“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合理”是均衡结案的核心内涵。而如前所述,结收比作为将结案锚定收案的“量入为出”机制,使结案与收案动态地保持平衡正是其天然禀赋。在结收比模式下,法院只要遵循自然、合理的审判规律,积极有效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使结案进度与收案进度保持同步,就能使未结案维持在一定数量,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

3.案件结收比有利于克服“结案率竞赛”弊端

“案件结收比指标并不是通过案件结收比的绝对值高低来考核审判工作,而是通过案件结收比是否比较稳定地在100%——这一标准代表的是年度案件的收结平衡点——附近的区域内相对浮动,来衡量审判工作是否科学、均衡发展。”案件结收比长期低于100%,则必然导致案件越积越多,高于100%则会导致有限的未结案不断减少,从而不可能长期维持。因此,结收比唯一的标准是长期维持在100%,法院没有必要像追求高结案率那样人为追求虚高的案件结收比。当然,案件结收比不可能时刻保持在100%,应当设置一定的合理浮动空间,法院基于短期管理目标可以进行一定调节,但长期结收比仍应回归到100%水平,防止产生“案件结收比竞赛”。

(二)模式优化:放弃过高结案率,确定未结案合理存量

1.必须放弃追求过高结案率

A中院采取案件结收比模式,但未能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反而加剧了“月内结案不均衡”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未放弃追求过高结案率,从而导致未结案存量过低。均衡结案不仅要求“收、结案动态平衡”,更离不开“未结案相对合理”。未结案存量过多,会导致案件无法及时消化,形成“积案”;未结案存量过少,法官结案无法形成良性“新陈代谢”,则必然被迫努力当期收案当期结案,通过突击结案不合理压缩审理周期,最终破坏审判连续性,陷入结案率魔咒。无论何种结案管理模式,放弃高结案率,未结案量维持在合理区间,都是实现结案均衡的必要条件。

2.必须留存合理存量未结案

多少未结案才合理?笔者认为,未结案存量合理区间与两个因素相关:

(1)案件妥善审理所需的平均周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一方面反映了案件审理有客观进程,需要投入合理的时间资源(平均劳动时间),如果硬性要求案件在该周期内审结,则可能导致仓促结案,降低案件质效;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官妥善处理一起案件的平均工作效率,只要能够确保案件整体上在平均审理周期内周转,就不低于平均工作效率,也就没有理由催促其尽快结案。

(2)平均收案速度。假设某类案件妥善审理平均需要2个月周期,也就是说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平均需要2个月的时间。这意味着,大致会有与2个月左右收案数量相当的未结案,处于滚动未结状态。那么,在尊重审判规律、避免迫使案件仓促结案的价值引导下,法院的未结案整体上应当持续稳定在2个月的收案量。

也就是说,未结案合理存量≥类案平均审理周期×收案平均速度。据此推算(维持2个月未结案量、收案基本均衡前提下),法院全年结案率应该处于85%上下的水平。

(三)配套补充:加强存量案件动态管理

从可以看出,案件结收比的分子分母具有“同期非同质性”,即分母全部为当期新收案件,但分子当期结案中既可能为当期新收案件,也可能为上期旧存案件。虽然案件结收比的高低直接影响存量未结案件的增减,但是该指标本身无法反映未结案“库存量”的多寡,也不反映案件构成情况。然而调研显示,旧存未结案件恰恰容易成为超审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骨头案”的沉淀池。

为避免存量未结案件脱离管控,案件结收比模式下,必须采取补充配套措施加强对存量案件的监测管控。笔者建议:(1)借鉴商品房“去化周期”概念,以案件“去库存周期”量化调控存量未结案件。在收结案平衡的情况下,案件“去库存周期”应当在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之上的合理幅度内。(2)借助“延长审限未结比”等指标对存量案件进行审限监测,防止超审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骨头案”淤积在案件存量池中。(3)坚持长期未结案清理等审判流程管理举措。

结语:从“均衡结案”到“均衡办案”

均衡结案是促进审判良性运转的系统和基础工程,既需要科学的结案管理工具“提线”,又需要审判流程管理等体系化审判管理机制配套。均衡结案绝不是追求宏观、数字上的绝对均衡,而是通过调控宏观结案,引导微观办案,实现对审判活动和流程的管理,修复被破坏的审判连续性,形成良性办案机制。法院结案管理亦应当立足对审判连续性规律的尊重,从“均衡结案”向“均衡办案”推进。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