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上诉人杨某在案件一审审理中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证据而拒不提交,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理。二审中,法庭对杨某提出严肃训诫,后杨某当庭宣读检讨书并表示:“对自己草率错误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下定决心改正,以后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坚决做一个正直诚信的人。”
杨某与赵某之间存在长期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赵某去世后,赵某的配偶及子女起诉杨某,要求返还理财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杨某在一审中拒不承认与赵某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对本属于自己的微信账号不认可,仅向法庭提供1份利己的不完整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根据赵某和杨某的微信对账单等证据,判决杨某返还理财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中有500万元是案外人陈某的资金,且另案已经判决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杨某在二审中向法庭前后提交共计7份证据,并提交多份情况说明。
合议庭经过认真多次合议和交叉比对,认为证据之间基本可以互相印证,可以证明杨某所主张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各方陈述最终改判杨某返还理财款本金400万元。
该案中,由于与杨某直接沟通的赵某已去世,作为赵某继承人的许某等人,对相关事实了解相对有限,举证能力较弱。在此情况下,杨某更有义务向法庭说明事实,以让法院能基于客观的事实进行裁判。然而,杨某在一审时对于该案的关键事实存在虚假陈述,不配合法庭调查,心存侥幸隐匿证据而拒不提交,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理。因此法庭对杨某提出严肃训诫,并决定由其负担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杨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检讨,并当庭宣读。
该案中,承办法官不仅对不诚信的当事人及时训诫、惩罚,亦在裁判文书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部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