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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阵结构视角下中院速裁团队组建研究
作者:卫婷  发布时间:2022-03-24 10:15:30 打印 字号: | |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地区案件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速裁、快审团队,形成适应“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审判管理机制。司法实践中,中级法院速裁团队设置模式不一,如何构建与“简案快审”节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组织结构设置和团队人员管理模式?如何最大限度释放出速裁效能?是深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亦是中院速裁团队实现由生到存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选取全国19家有代表性的中级法院为样本,在对其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运行实践效能等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引入矩阵式组织结构,以期探求契合的组建模式和管理机制。

一、审视:中院速裁团队运行现状分析

速裁团队是具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等诸多功能的新型审判团队。要建构契合速裁团队特性的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中院速裁团队由“生”到“存”的科学化、常态化建设,应当建立在对其实践样态分析的基础之上,并对团队长期运行中的潜在阻力和隐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

(一)样本法院速裁团队运行样态与困境

1. 机构设置“多样化”,缺乏统一组织规范。从目前可统计数据来看,42%的中院将速裁审判团队仍然置于后端审判庭室内,37%的中院选择在立案、诉服等前端部门,21%的中院单独组建了速裁庭,施行统一管理。从样本法院运行实践来看,中院速裁团队多样化的设置模式,导致对团队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存在差异,但速裁团队如何与其他团队进行有效沟通和业务协调尚未统计到完善的规范经验。

1. 结案指标“高压化”,调配人员望而却步。从样本法院的结案数据来看,皆是以收案数、人均结案数、平均审限等数字量化的结果体现速裁团队的高效快审功能。经过调研,高标准和高绩效的背后,是各院为快审团队定的高结案率指标,甚至大部分一审法院将非简案件标记为速裁,导致二审速裁案件并非简案。由此,前端成为法院“办案门诊部”和“结案一线”,潜在的办案压力不容忽视,速裁审判工作强度大、节奏快,翻倍增长的案件对法官的身心状况形成较大消耗,法官高负荷运转下易沦为“司法计件工人”,弱化了职业尊荣感,使速裁岗位吸引力不强,人员调配望而生畏。

1. 激励机制“缺失化”,团队积极性减退。各样本法院对速裁团队的激励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采取同一化模式,即速裁庭/团队与普通庭/团队共用一套激励考核方案,法官间相互比较产生心理落差,挫伤积极性,由此引发了实践中速裁岗位吸引力不强等问题。4家样本法院采取差异化模式,综合受理案件量大、工作节奏快、强度大等各类因素,设置前后端相区别的评价标准,但顶层设计上的差异化激励,在具体落实上往往差强人意。

2. 审判思维“简化”,制约审判能力提升。从现有资料看,部分法官反映在长期审判中易形成僵硬的单一、简化思维,由于审理的皆为简案,大部分案件皆有固定的文书格式,不需要太强的理论功底和思维,易形成个人司法能力提升的瓶颈。法官单一化思维不仅会产生思维固化风险,还会引发类案不统一风险,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形成挑战。

3. 团队搭建“繁杂化”,速裁团队无所适从。在二审独任制试点改革大范围推广的当下,独任制团队将成为繁简分流的又一生力军,从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先行试点法院已经明确规定符合二审独任标准的案件由速裁团队审理,但大多数法院仍感无所适从。二审独任制试点与速裁机制的价值取向异曲同工,且其范围与速裁受案范围几乎无异,这对速裁现有的程序衔接和管理形成一定冲击,如何实现速裁团队和独任制审判团队的合理分工以及二审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顺畅衔接,亟需实践探索。

(二)样本法院速裁团队运行之困境成因

目前,速裁团队的组建模式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在实践运行中尚存在一定问题,与制度设计预期发生偏离。从样本法院的实践运行来看,中院速裁团队组建尚不完善,预期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在于:

1.组织结构不明导致“不知如何科学设置”

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深水期,明确速裁团队的设置模式有助于捋顺和厘清组织和团队关系,消弭分歧,增进共识。当前,由于缺乏科学的组织结构搭建理论,各地法院对速裁团队的组建运行尚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何种设置模式更为科学合理、提高团队效率尚不明确,导致实践运行模式的无序化。对独任制团队的适用亦处于小心翼翼的试点探索期,在速裁团队和独任制团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的基础上,如何顺畅衔接亦无相关理论支撑和指引,因此,无法很好完成速裁人才培养及人员调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2.轮岗机制缺乏导致“不知如何可持续发展”

实现速裁团队的科学组建和团队运行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是一个系统化过程,需要完备细化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撑。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速裁配套机制建设不足,速裁团队缺乏人员的轮岗交流机制,引发长期速裁下的职业倦怠感和审判团队可持续发展难题,成为“分调裁审”一体化改革和审判能力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3.激励机制缺位导致“不知如何调配”

社会心理学角色理论表明,团队中的个体角色被视为一套期望系统和行动规则,一旦发生错位、缺位或越位等角色异位情形则容易导致系统组织紊乱。样本法院对速裁团队的高结案率指标使人望而却步,但对速裁法官的激励机制却并未差别化建立,没有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和审判规律,未重视法官个体职业幸福感和尊荣感,导致速裁人员内生动力不足,亦引发了速裁岗位吸引力不强的法院调配问题。

二、理念:矩阵制结构在中院速裁团队组建中的运用

破除当前速裁团队组建运行缺陷和机制流弊,需要发挥理论指引和工具模型作用。笔者认为,引入矩阵制结构,可以有效解决中院速裁团队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调配两条线问题,为优化管理提供了新路径。

(一)引入:矩阵制组织结构的功能价值

矩阵制结构是现代企业或行政组织为适应新环境及形势变化而构建的新型组织形式,是指在项目初始,由不同职能部门人员共同组建团队,接受项目经理/部门主管的领导。项目结束,团队成员返回各自所属的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其组织目标是加强团队的横向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机动性,笔者认为,速裁团队的组织目标之一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简案快审,与该结构有一定契合性,在速裁团队组建上引入矩阵式组织结构,亦能有效解决中院速裁团队的组建结构和人员调配问题。

1. 有利于明确机构设置,实现法院组织管理目标。组织学原理表明,恰当的系统或组织结构对于系统或组织整体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制度环境、技术变革及组织自身特征催生了组织结构的进化,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中院应该抓住内设机构改革的机遇,进一步优化速裁团队管理,助力组织目标之实现。矩阵制结构是对职能部门化和产品部门化的融合,引入该理论一方面通过职能部门化实现不同审判庭业务骨干的汇聚,使所需员额法官数降至最低;另一方面通过产品部门化亦可实现不同专业背景人员对不同案由速裁案件的及时有效应对,促进速裁法官的合理协调分工,确保二审速裁机制实效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法院组织管理功能之发挥。

2. 有利于应对环境变化,提升速裁审判质效。由于庭室运行结构模式不明,容易引发团队管理阻力和多元解纷、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等战略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在法院组织架构体系内,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为主体的审判权运行体系之直接功能在于生成司法产品,促进高质量司法产品输出,进而提高当事人的“消费者体验”。伴随法院内设机构和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的不断深化,组织结构的扁平化管理和速裁机制的高效运转,使得速裁团队处于人案动态变化的环境。而矩阵式结构的核心即是加强横向联系,集思广益,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同时为职能和产品改进提供了机会。这一优势恰符合速裁快审、提质增效的初衷,为迅速适应内部改革和外部环境的考验,遵循矩阵结构规律,有利于强化实现团队合作的机动性。

3. 有利于完善配套机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根据矩阵制结构特点,速裁项目团队没有完全固定的工作人员,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的进度,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人员参加,一定期限后,仍然回到原来的业务部门。由此,速裁团队在流动中实现高效,法官在速裁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调整到原所在的后端审判部门,也可以从岗位需求、队伍结构等因素出发考虑调整到其他部门,建立流动式的培养机制,可以充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三个维度”阐释矩阵制结构与速裁团队组建的契合度

1. 组建结构契合。根据矩阵制组织结构,横向部门和纵向部门间是交错的,需要从不同职能部门抽调骨干,具备跨部门性,而中院速裁团队的的构建亦具备相同特征。首先,速裁团队案件多样,涉及对应案由下的多个普通业务庭;其次,速裁纠纷的有效解决亦离不开包括多个民商事审判部门的参与,未来可能还会涉及行政和刑事审判庭,从这一外在组建结构来看有其契合度。

2. 运作模式契合。矩阵制组织结构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融合,由此获得了内部运作上的机动灵活性与适应性。其次,该结构有利于项目和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便于传达信息,通过职能与项目部门的合作,达成整体目标。而中院速裁团队在审理案件时,也会有速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在程序的流转中亦有利于加强各审判庭之间的交流、合作,便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这一机制的构建本身拥有更强的灵活机动性,涵盖了多个审判部门,有益于意见交流和类案裁判的统一。

3. 初衷原旨契合。构建矩阵制结构的初衷之一是放眼组织整体的长远利益,强化各职能与项目部门的联系合作,有利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而中院速裁团队的组建亦是为了发挥法院的核心审判功能,促进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实现定分止争。由此,二者的初衷和原旨具有协同一致性。

(三)反思:矩阵制结构的潜在风险及防范

引入矩阵制结构可以为中院速裁团队的科学组建提供契合的结构支撑,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司法需求多元化的扩张性矛盾,提升速裁队伍司法审判能力,但亦存在潜在风险,需及时加以防范。

1. 矩阵制结构可能引发的继发性风险

不可否认,借鉴矩阵式组织结构将速裁团队设置在立案庭的模式也存在缺点,即轮岗制下的临时性观念和双重领导下的责任模糊化,由此可能带来以下两种继发性风险:

(1)有限凝聚力风险。根据矩阵式结构组建速裁团队,在项目起始,来自不同职能部门人员共同组建一个项目团队,由此易导致成员产生临时性观念。即速裁团队一般从普通庭室抽调,因此在成立初期,容易产生成员对团队的归属感不强、团队凝聚力较差等问题,加之成员间相处时间不长,难免会产生团队组织各相关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难以调和的问题。这是借鉴矩阵结构可能引发的风险之一,如果忽视速裁团队管理松散的风险,大家各持己见,对团队其他成员的工作关心不足,就会导致团队成员间的信任感难以建立,不利于速裁案件的高效流转和速裁团队设置的改革初衷,易使速裁团队审判效率受限。

(2)领导者能力风险。由于矩阵式结构强调在项目完成后,团队成员返回各自所属的职能部门,在速裁团队组建上表现为建立定期的轮岗交流机制,由此易导致成员归属感不强,增加了速裁队伍的不稳定性因素。应该认识到,法官和助理轮岗交流机制下,传统的普通庭室熟悉的工作关系被打破,如何使来自其他不同庭室的人员能够迅速适应环境,表现高效协作性,如何使团队“形散而魂不散”,并在庭长或团队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高效地工作,无疑对团队领导的管理能力形成较大的挑战。

2. 矩阵结构继发风险之防范

上述关于矩阵结构的继发性风险系结构本身的缺陷所在,但并非不可避免,为化解上述继发性风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借鉴“BFM模型”实现人裁匹配。在速裁人员选拔上应考虑个性和工作成效的关系,还有一个中间变量不能忽略,即工作要求与人格特质的协调一致性。可利用“BFM模型”对被选拔人员进行个性测量,同时,每个个性维度与工作绩效之间都有着密不可分的重要联系,即在速裁团队成员的选拔上,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调解员等,应该遵循速裁的岗位规律和人员的性格特性,通过对和速裁业务相关的普通业务庭室人员实施测评,尽量选择五个维度得分都相对比较高的,从而选拔和匹配更为合适的速裁团队成员,使团队高效运转,实现快速分流。

(2)加强团队长领导力。打造高效团队,领导者要把握好战略引领、价值观领导、执行推动三个关键因素。作为新型审判团队,团队长在统筹团队内部审判、辅助及事务性工作、分工协作、建立共同愿景、价值引导、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领导力的核心是要先确定领导者的领导风格和外部情景,再实现两者的最佳匹配。由于在法院审判部门,多数为任务取向型领导风格,因此要重点考虑工作群体所处的情景——上下级关系的和谐信任度、任务结构化程度、职位权威度等。团队长通过三个维度不同状况的最佳组合能够实现团队的高效运转与和谐共生,速裁组成员也就能心无旁骛地实现速裁案件的快速流转。

三、路径:以矩阵结构为起点完善中院速裁团队之组建

繁简分流背景下速裁团队运行中的阻力与风险需要通过加强速裁团队的自身建设来应对,并通过理念的遵循和指引,逐步建立起科学、自洽的组建模式和常态化管理策略。基于上述理论反思,笔者尝试从四个环节递进式提出中院速裁团队运行的常态化机制和完善路径。

(一)构建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组建速裁团队的组织架构

在上文剖析问题成因、引入矩阵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相比于单独成立速裁庭或将速裁团队设置在普通业务庭,中级法院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组建速裁团队,并建立速裁团队人员的定期轮岗机制为更优方案。

1. 符合“分调裁审”基本格局。《意见》明确规定,要推广调解员与团队对接,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多元解纷场所开展调解速裁快审工作。由此,改革的初衷是要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发挥着诉前分流调解和诉后速裁快审的流转职能,是分调和裁审有序衔接的中介。中级法院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组建速裁团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实现对速裁人、案的统管和“分调裁审”的无缝对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系统性创新举措。该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立、审衔接顺畅,使案件能够第一时间进行“繁简分流”。而另外两种模式都难以实现这一集中优势,单独成立速裁庭有违内设机构改革初衷,设置在普通业务庭则使“分调裁审”割裂化,难以发挥改革的系统集成、协调高效作用。

实现调解和诉讼的无缝对接。伴随“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单独组建速裁审判庭和将速裁审判团队置于后端审判庭室的方式已经产生低效慢行的负效应,如立审衔接不畅、繁简分流不及时等,分散的机构设置拓宽了管理幅度,降低了组织效率,亦成为速裁通路的阻力之一。其次,与其他模式相比,当前部分法院已经将速裁团队促成诉前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情况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中,即速裁案件载立案之前,一般要经过调解程序,纠纷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作为考核速裁法官的重要指标。由此,在立案庭组建速裁团队可以最大限度发挥速裁法官的调解功能,减少案件流转带来的时间延迟和法院管理的臃肿性。单独成立速裁庭或分散在各民商事审判庭,皆难以发挥调裁的最大顺畅度,因此,可在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将速裁团队设置在立案庭,使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发挥最大实效。

(二)建立速裁团队轮岗交流机制

由于“多元调解+速裁”工作任务重、节奏快、压力大,长期

在速裁团队不仅不利于快审提速,而且还不利于法官审判能力的长远提升。从法官审判能力提升的角度,可以通过“三明确”建立速裁团队的定期轮岗交流机制。

1. 明确选人资格。应将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突出的业务能力和抗压能力作为速裁法官选拔的资格条件,建议原则上为入额五年内的优秀青年法官,作为青年法官锻炼成长的基地,亦可以根据需要搭配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以及具备3~5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务娴熟的助理和书记员。同时法官还要具备优秀的团队管理和统筹协作能力,从而带领团队齐心协力、高质高效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选拔前可以结合人员特点做好测试和考察,综合原所在庭室表现,尽量抽调办案效率高、适应环境快、统筹能力强的法官,发挥带教法官作用,契合速裁岗位特性。

2.  明确选人数量、来源及原则。在速裁法官数量确定上,要根据中级法院速裁工作量精准测算,科学调配,同时确保速裁法官能够随时组成合议庭,减少程序流转上的时间损耗。在人员来源上,应主要从与速裁案由相统一的各民商事审判庭选拔,应尽量选取精力旺盛、年富力强的初任法官,能够更快更好适应高节奏的速裁审判工作,且对法学知识体系有一定的基本认知,能够较好地应对类型多样的简案,由此,速裁团队亦成为新入额法官的人才储备基地。当然,随着速裁机制的完善,亦可从行政或刑事审判庭挑选组建。在报名原则上可采取自愿报名和庭室推荐相结合,实现个人意愿与个人能力的高度契合。

3.  明确流动条件、年限。为使速裁团队在流动中实现高效,须通过明确流动条件确定法官的合理预期。由于速裁岗位强度大,在精审能力的提升上有局限,因此年限不宜过长,在速裁岗位工作满2~3年,一般不超过3年,且工作业绩突出、期间曾被评为优秀的,可以调整到原所在的后端审判部门,继续审理繁案,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水平。亦可以从岗位需求、队伍结构等因素出发考虑调整到其他部门,以此建立、健全流动轮岗机制。

(三)搭建“独任制+速裁”双模团队

速裁团队和独任制团队同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产物,二者具有价值取向上的协同性,二审独任制改革对速裁机制建设既有促进亦有掣肘,如何使二者叠加,产生“1+1>2”的效果,能够更大限度释放“速”与“质”的效能,实现速裁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当前改革试点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

1. 实施独任制改革试点的中院,可以在立案庭成立独任制团队,由此内嵌在速裁团队中,形成“双模团队”。在速裁和独任团队的人员配比上,可以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3”模式,既方便独任审理,又便于“独转合”之后迅速组成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判需求动态调整人员配置,不断实现精细化管理。

2. 在团队法官配置方面,独任法官应不少于5年审判工作经验或不少于3年办理相关案件经历,确保人案适配。如此,可以有效缓解二审独任制改革带来的速裁团队与独任制团队的交叠问题。

(四)完善考核管理配套机制

1. 建立速裁前端单独考核激励办法。在立案庭统一设置速裁团队和独任制审判团队可以充分发挥前端分流作用,但由此也增加了前端的办案任务,犹如战场上的“前线”,由此要建立与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相耦合的速裁团队考评办法,以增进速裁团队运行品质,为繁简分流机制赋能。速裁团队业绩考评亦应以法官工作量为核心,遵循审判规律,促进审判权运行,形成速裁团队业绩考评的常态化机制。

(1)办案工作量的精准测算。应注重二审独任审理对速裁团队工作量的影响,独任制改革使原有合议庭三人工作量极大压缩,变化多少要重新测量。针对独任转合议、简易转普通程序等特殊情况,制定特定的测算方法,可借鉴美国的德尔菲法或针对性赋分或人为测算。

(2)以工作量为核心,设置普通档和奖励档。超过基础档工作量的,根据档差实行加分奖励,同时与职务、职级晋升衔接,强化结果运用。兼顾团队实效指标设定,从案件质量、法律、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如设置调解成功导出率奖励指标,使速裁团队产生1+1>2的审判效果,形成高效良性循环。

2. 建立速裁团队的目标管理机制。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之五大需求的满足有一个逐级发展过程,高层级需求能持续激发人之积极性。建立可持续性的速裁团队人员培养与管理的常态化机制,不能仅靠外部的激励,还要通过速裁团队文化塑造、成员间的互动式沟通等方式,型构速裁团队组织愿景。

制定速裁团队的月度、季度、年度收案目标。每月、季、年收案后,速裁团队负责人对立案庭全部新收案件进行梳理,按照目标比例筛选案件。如符合速裁团队审理案件标准的案件不足初设比例的,从下月或季度新收案件中进行填补。每月月底对收案数量进行汇总。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旨在通过定期交流和例会的形式来加强联系及经验借鉴,通过业务探讨进一步明晰速裁收案范围及其他疑难问题,必要时,可以建立定期裁普联席会议,并将速裁团队的共同愿景变为成员的个性目标,使组织目标在相互融合中得以实现。

结语

速裁团队管理已成为“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团队设置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团队整体效能的发挥。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及繁简分流试点等改革日臻深入的当下,有必要尽快建立与此协调的速裁团队设置模式,以提高速裁案件运转效率,从而有效防范职业枯竭、思维固化等各种运行风险。为此,本文在对中院速裁团队运行模式进行现状剖析的基础上,引入矩阵式结构,提出了速裁团队组建模式和科学管理的理念遵循,并从四个环节提出了速裁团队设置及运行的完善路径。希冀本文能够对中级乃至基层法院速裁团队设置及管理机制优化有所裨益。


 
责任编辑: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