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执动态
为群众办实事 | “放水养鱼”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
作者:姬雷  发布时间:2022-07-05 15:50:51 打印 字号: | |

中小微企业经营遍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角落,关乎千万家庭就业和民生。在执行工作中,怎样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最大程度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近日,北京二中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注重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促使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达成和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放水养鱼”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经营,为中小微企业解忧纾困。

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销售果蔬零食为主的小微企业,持有知名商标“G某”,该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均有网店,同时有线下销售渠道。受疫情影响,食品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收益目标,某投资公司作为投资方根据合同约定和胜诉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700余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二中院发现,食品公司虽然是小微民营企业,但其持有的“G某”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目前公司除平台结算账号、银行账户中有少量资金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投资公司担心被执行人破产,不断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如果此时查封该食品公司相关账号(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食品公司将立刻无法维持基本经营,极有可能破产。同时,该公司“G某”品牌的确具有较高价值,线上销售尚能营利,不宜“竭泽而渔”。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认真向申请执行人分析“杀鸡取卵”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希望投资公司给某食品公司“辗转腾挪”空间。同时告诫被执行人,若想继续经营就必须拿出诚意,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分阶段偿还。经过一系列单方电话沟通和线上视频会议,分析利弊、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方案:暂不对食品公司采取失信、限高、查封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给食品公司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经营账户,延长履行期限,食品公司每月先偿还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待其营收改善后按计划逐步偿还所有欠款。

近期法官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现:随着国家助力中小微企业政策逐步实施,食品公司经营状况已经大为改善,欠款清偿能力获得了极大提升。

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资金链紧张等不利因素,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纾困中小微企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二中院及时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和防范风险。

1.精准选择“可养之鱼”

“放水养鱼”模式,适用于资金紧张但仍积极运作经营、不恶意逃避还款义务的企业,其目的在于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解困松绑再出发,为经营发展注入源头活水。对于存在长期经营不善或没有经营活动的,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况的企业,不宜适用。依法适度采取“放水养鱼”式执行措施前,对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进行全面的评估,避免善意文明执行措施被个别企业投机取巧利用。

2.注重提升企业“造血功能”

资金流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存活的生命线,“放水养鱼”实质养的就是资金流,从而让企业实现持续经营,持续盈利。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要着力激活被执行企业“造血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为中小微企业复元气、添动力、强活力。

3.做好“放水”全过程的督促跟踪

“放水养鱼”不是一放了之,彰显执行温度的同时,也必须显示执行措施的力度,以“放”促“养”,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效果。对于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情况,要适当督促,如果发生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协议约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行为。


 
责任编辑:徐莺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