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八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股权所在公司对被冻结股权的书面报告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未报告的惩罚措施,第三款规定了产生不良后果的救济途径。这三款形成了“事先报告”和“事后救济”机制,为防止股权冻结后被执行人间接通过公司股权增资、减资、合并等行为贬损股权价值逃避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延伸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权益的边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股权执行中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八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股权所在公司对被冻结股权的书面报告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未报告的惩罚措施,第三款规定了产生不良后果的救济途径。这三款形成了“事先报告”和“事后救济”机制,为防止股权冻结后被执行人间接通过公司股权增资、减资、合并等行为贬损股权价值逃避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延伸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权益的边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股权执行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