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997条首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该制度系我国民事立法及人格权保护制度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不法行为,势必会对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及人格权的保护体系产生重大及深远的影响。一般认为,“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系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区别于其他人格权救济制度的典型特征,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颁发禁令的核心要件。如何正确理解该核心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公平和效率。为此,本文从人格权的特点和类型出发,参考国内外相似制度设计理念和立法初衷,尝试对“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核心要件的司法审查方式和范围进行探究和剖析,以期为人民法院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实践提供可资操作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