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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古今·“典”未来 | 常回家看看
作者:任亚北  发布时间:2022-11-10 15:51:03 打印 字号: | |

北京二中院推出《承古今·“典”未来》系列文章,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生动案例解读我国民法典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

“孝”——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孝》-赡养篇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孝是人类出自本能的一种情感,也是一切德行的根本。自古以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便是中国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精神慰藉同样是赡养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的新要求。将子女的赡养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整个《民法典》最突出、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与我国孝老爱亲的优秀传统价值观与法文化一脉相承。

【基本案情】

原告关甲与妻子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即被告关一、关二、关三、关四。各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自2018年始,除关四外,其余三子女均不再与父亲关甲联系,亦未曾探望过关甲。

2020年中,关甲与妻子离婚。关甲年过古稀,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仅靠拆迁房屋每月500元的出租费维持生活,同时每月还需承担医药费约500元。另外老人还盼望子女能够经常给他打打电话,常回家看看,于是将子女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给予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亦是人类本能和文明的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本案中,原告关甲年过古稀,已无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应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现原告请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76.38元,综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常回家看望和问候,实质上是要求子女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慰藉,既符合法律规定,亦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予以支持。

应当指出,父母子女在精神上及生活中的情感沟通及相互安慰在家庭生活中尤为重要,父母子女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增进情感,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得各自的生活不留遗憾。父母子女间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因生活琐事产生的隔阂和矛盾不应成为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及对老人赡养的不利因素。父母子女间思想意识不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差异,家庭关系中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增进沟通,开诚布公地交换想法、意见,亦可创造和睦家庭关系。

【典评】

《增广贤文》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进步,如今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和社会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但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失落和无助感,尤其对患病和丧偶等老年人,需要赡养人给予更多的精神安慰,帮助其摆脱痛苦、安度晚年。

正是基于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秀传统文化基础,《民法典》就赡养老人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运用法治手段有力保障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了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