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本案系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界域冲突对抗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内涵和外延并不确定,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于不动产买受人以否定他人抵押权为由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理解。本案实质上否定了不动产买受人以原裁判认定抵押权存在错误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诉请(因原告认为其属于《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二十条规定的特殊债权人,故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本案为同类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有利于完善案外人权益救济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附件:不动产买受人以否定他人抵押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