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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出问题了!这可怎么办?
作者:励小康 陶军 李子寒  发布时间:2022-12-30 15:21:16 打印 字号: | |

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结果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里竟然没钱!立刻懵了!这问题怎么解决?

为帮助社会公众更好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知识,助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发挥作用,妥善解决相关行政争议,2022年12月30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总结法律风险点,并作出提示建议。

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二中院共审结涉公积金类二审行政案件158件。上述案件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查处引发的诉讼有26件;职工或用人单位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提起的诉讼有126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服提起的诉讼有6件。

“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行政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二中院副院长毕东丽称,“建议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该项义务的强制性,自觉强化合规管理,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

发布会上,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副庭长金丽、法官励小康分别介绍了典型案例。

据肖荣远庭长介绍,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缴存。例如,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从某公司离职后,认为公司少缴公积金,投诉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李某提交的材料核算出某公司应缴存的公积金数额,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已离职,但不能免除某公司为李某缴存在职期间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某公司虽主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的金额错误,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工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涉住房公积金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北京二中院发出工作提示:

职工需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公积金机关法律制度规定,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现自己的公积金缴存异常时,应尽快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缴存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应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并在发生争议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提供。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职工之间另行约定的形式予以排除。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体系,精准核定工资,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强化政策执行。执法实践中,在职工实际工资不明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依据职工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最低工资标准等多种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做法易引发争议,可研究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方式。与此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向人民群众精准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避免社会公众对相关政策的误解。此外,针对诸如出租车行业职工如何计算公积金缴费基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公积金缴纳义务及缴纳标准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亦应及时出台政策。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