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劳动场域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因受劳动关系从属性影响,受制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本案即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超越用工管理需求,非法处理劳动者信息而影响证据能力的案件。一方面,本案表层争点涉及证据能力认定与采信问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边界亦值得深层思辨。用工管理权使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信息处理行为具有表象上的正当性。但用工管理权不应使劳动者个人权益减损归零。法院应在劳动合同概括授权的基础上,通过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审查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行为的目的正当性、手段合理性,以实质上平衡企业用工管理与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缓解由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从属性加剧之困境。
附件:北京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