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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发生“追尾”事故,责任谁担?
作者:李政  发布时间:2023-02-15 15:20:31 打印 字号: | |

白昼渐长,冬日渐远,一年一度的冰雪季已至尾声,不少冰雪运动爱好者抢抓雪季尾巴享受雪上运动的快乐。但与此同时,雪上运动的人身损害风险亦不容忽视。

此类案件中,通常存在受害者、他人、雪场经营者三方主体,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三者责任应如何认定划分?应采取何种措施避免或减少冰雪运动侵权损害?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吴某与袁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时发生接触后摔倒,事故导致双方受伤。吴某入院治疗后伤情诊断为包括肋骨骨折等在内的多发创伤,袁某亦受不同程度外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吴某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25%。治疗期间,其自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余万。

吴某认为袁某、某旅游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某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滑雪者应从事与其滑雪能力相应的滑雪活动,在雪场滑雪时,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选择合理滑雪线路,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本案中,袁某与吴某就谁在后方撞倒对方的事实意见相左。法院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并结合双方的滑行姿态、滑行速度、受伤部位等,认定此次事故为袁某从侧后方接触吴某,导致双方倒地受伤。其中,袁某未避让位于前方的吴某,存在过错。吴某长距离横穿雪道,增加了安全隐患,影响后方滑雪者选择滑雪线路,亦存在过错。某旅游公司在发生事故后虽积极运送伤者,转送医院,但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有雪场安全员在雪道内进行巡逻,疏导滑雪者,对此某旅游公司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袁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吴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某旅游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判决:袁某给付吴某各项费用合计266 322元,某旅游公司给付吴某各项费用合计159 793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滑雪者之间的“追尾碰撞”事故。在排除滑雪者“自甘风险”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滑雪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雪场滑雪中,依照雪场规定及运动规则,前方滑雪者拥有雪道的优先权。对于后方滑雪者,应遵守雪场规则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积极观察和避让前方滑雪者、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等。后方滑雪者未遵守运动规则或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袁某从侧后方撞上吴某,未妥善避让,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对于前方滑雪者,虽然拥有雪道优先权,亦应遵循雪场规则,以降低其受到侵害的风险。如前方滑雪者不能无故在雪道停留、不得随意横穿雪道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吴某长距离横穿雪道,增加了安全隐患,影响后方滑雪者合理规划滑雪线路,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事故责任。

滑雪运动系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尤其在滑雪旺季的雪场中,因滑雪者众多且水平参差不齐,易引发安全事故。对于雪场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滑雪安全,降低运动风险。实践中,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告知滑雪安全须知,还应包括加强雪场巡逻、提示指导滑雪者合理进行滑行、采取有效措施疏导滑雪者等。本案中,事故发生前未见雪场安全员在雪道内进行巡逻并疏导滑雪者,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滑雪这种高风险运动的公共场所,对高级赛道疏于安全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为有效降低风险隐患,推动冰雪产业健康发展,二中院法官提出建议:

1.完善现场管理和设施建设

雪场经营者应加强现场巡逻、有效疏导滑雪者。同时,保障场地监控设备数量和覆盖面,助力管理和维权。

2.遵守运动规则和管理规定

滑雪者应全面了解所参与冰雪项目的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运动场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3加大规则普及和安全教育

相关部门可加强冰雪运动安全规则宣传普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冰雪运动课程,提供专业系统训练。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