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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阈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制度探索
作者:李雪、贾相力  发布时间:2023-07-20 09:41:38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北京二中院高度重视司法研究工作,围绕理论实务前沿问题、案例深度解析等形成了一批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以案释法的独特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特开设“明理”专栏,以“明理之辨”研讨法律问题,以“明理之案”提出裁判观点,以“明理之研”展示调研成果。

今日推出明理之辨·博弈论视阈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制度探索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提级管辖工作进行了细化与完善,同时为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预留了探索空间。面对蓄势待发的机制建设,如何推动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落地见效、确保案件上提的路径畅通,需要认真加以考量。本文以博弈论策略性行动理论为指导,尝试提出“承诺”(制度设计)、“许诺”(权利保障)、“威胁”(监督或失权)三向出路。

一、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形态初探

《试点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进行了技术性留白处理,仅在与之配套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下一步,有条件、有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这为各地法院留下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权利渊源有三:一是该机制具有以当事人为启动及运行主体的特殊属性,必须植根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二是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以实现合理层级法院的公正审判;三是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能够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选择是否申请提级管辖。当事人提级管辖正是以该程序选择权作为表现形式。

从互联网的检索情况来看,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对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探索进度较缓,且不同法院间的探索思路各异。从与之类似的管辖异议制度运行情况及审判实务来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可能蕴含以下潜在风险:一是当事人权利滥用风险,可能表现为恶意拖延审理、过分行使权利等情形;二是上下级法院间推托案件风险,可能表现为受诉法院基于减轻工作量考量,“乐于”将案件送出去,而上一级法院接收案件意愿不强;三是上一级法院过度筛选案件风险,可能表现为上一级法院利用提级地位优势攫取宣传效果好、审理难度低的案件。

二、博弈论视阈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剖析

在制度建构中,考虑借鉴博弈论理论。策略博弈(strategic games)简称博弈(game),是双方基于交叉效应意识的行为互动。博弈可分为序贯行动博弈和同时行动博弈。序贯行动博弈是指在具有先后顺序的博弈中,下一行为人明确知晓上一行为人的行动方案,并根据上一行为人作出的行为进行判断并决策,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便属于此种类型。在博弈论中,参与人的得失称为支付,其是为了比较博弈所有可能的结果而赋予参与人的一个数值。一般而言,更高的支付数值代表更好的收益结果。博弈论中的另一关键概念——纳什均衡是指一种策略组合,其使得每个参与人的策略都是对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在纳什均衡中,任何参与人都不能通过变更行为策略而增加其所得到的支付,以此形成一种稳定局面,即博弈中最可能出现的结果。

前文指出的两类风险,正是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中两类博弈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权利扩张性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博弈以及上下级法院审判压力之间的博弈。在两类博弈关系与机制流程相结合后,将会产生更为复杂的博弈情形。

表1  各参与人策略及支付

(一)在案件符合提级管辖情形的前提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各情形的博弈树及各自的纳什均衡

表2  案件符合提级管辖条件时各情形的博弈树及纳什均衡

(二)在案件不符合提级管辖情形的前提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各情形的博弈树及各自的纳什均衡

表3  案件不符合提级管辖条件时各情形的博弈树及纳什均衡

通过对上述博弈均衡及支付集合的因素分解可得出:

1.《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在案件不具备提级管辖情形、当事人滥用权利或者法院推托案件等情形发生时,文章基于当前提级管辖基本规则假定的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初始模型已经能够抵御一定程度的外部风险,这充分说明了法院内部提级管辖现有规定的合理性及实用性。2.如果缺乏对上一级法院的监督机制,可能存在“一言堂”现象。无论面对何种情形,只要上一级法院采取推托案件的消极策略,案件注定不会被提级管辖。产生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程序监督机制的缺位。3.当事人过度的行权优势易导致权利滥用。对于消极策略当事人,其提级申请经受诉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审查之后,无论结果如何,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过分行使权利的目的均已实现。4.极端情形下的“利益趋同体”不容忽视。在案件不符合提级管辖的情形中,情形十一、情形十六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可能:面对(2,1,0)的支付结果,同为消极策略的当事人与受诉法院形成“利益趋同体”,在推动不符合情形的案件提级管辖后各自得到所追求的利益,即当事人得以拖延审理、受诉法院得以“送出”棘手案件。

三、策略性行动指导下的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出路构建

在博弈论相关理论中,参与人为了影响博弈中纳什均衡的结果,往往会采取具有引导或阻止效果的行动来影响对方的行为,此种行动即为策略性行动,主要分为承诺、许诺和威胁三种类型。  

(一)承诺:以“制度应然”为纲,确保机制流程合理性。承诺是指承诺人在博弈开始之前,无条件地公开自己固定策略的策略性行动。对于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而言,承诺对机制搭建的启迪在于应当注重“制度应然”,确保机制本身的客观合理性。1.加强顶层设计,发挥“下级法院报请”进路优势。《试点实施办法》对法院内部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设立了下级法院报请和上级法院依职权提审两种进路。相较而言,,“下级法院报请”在“两便”原则贯彻、审判流程控制、法院动力与主体间监督等方面优势较为明显。2.捋顺机制内理,实现“二形二实”审查程序的平衡作用。《试点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两道形式审查与两道实质审查程序虽稍显繁杂,但恰好能够实现审查效率、程序正义、个体独立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在消极策略当事人与法院形成“利益趋同体”的情形下,刚好可以抵消法院推托案件的原始动力。3.注重与管辖异议制度的实践区分,做到“泾渭分明”。应强化管辖异议机制与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区分,当事人提交与管辖相关的申请时需明确其针对的管辖制度,在同一案件中管辖异议与提级管辖申请应具有互斥效力。

(二)许诺:以“权利保障”为引,优化当事申请人行为。许诺是指许诺人提前宣布,如果相对人的行动符合许诺人之条件,许诺人将随后采取对相对人有利的行动。在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中,许诺的意义一方面在于正面引导当事人申请行为,另一方面在于强化案件的识别精准度,确保“应提尽提”。1.“量化”适用情形,实现“廉价磋商均衡”。对于是否属于提级管辖情形,应要求当事人提交案件在该方面的数据资料辅助证明,以实现信息沟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指标、司法资源投入情况、提级管辖实施情况等,推动形成动态的相对量化标准。2.设立“情形菜单”,弱化当事人先动优势。法院可将适用情形、案件属性、相关政策等内容绘制为多层级清单形式的《案件提级管辖申请表》,置于审判信息网等公共信息平台,供有提级意愿的当事人使用。 

(三)威胁:以监督或失权之名,行敦促引导之实。威胁是指参与人提前宣布,除非相对人的行动符合威胁一方所提之条件,否则将采取行动报复相对人,使相对人的支付降低。在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中,威胁可体现为如下具有监督、警戒意义的制度安排。1.灵活扣除审限,填补恶意拖延制度漏洞。在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中,扣除审理期限应将当事人的权利滥用风险额外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可将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中的审限问题分阶段处理:第一阶段:对当事人提出提级管辖申请后、受诉法院作出报请请示前的时间阶段仍纳入审理期限;第二阶段:对受诉法院作出报请请示后,直至案件提级管辖结果确定的此部分期间不纳入审理期限;第三阶段:对于确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2.确立申请权失权规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权。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可参照管辖异议失权规则,并结合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与管辖异议机制的异同,要求当事人在案件一审答辩期届满前提出提级管辖申请,未在此期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审查。3.以现有制度为基础,探索建立多层级权利救济体系。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具有一定的“强化正义”属性,结合效益考量,对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文书可以采取向上一级复议的方式。为避免权利滥用,还可探索借鉴“裁量型中间上诉”制度与同级复议制度搭建形成多层级的权利救济体系,即在上诉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首先应向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由本院立案庭或上级法院立案庭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且具有合理理由,才批准许可并启动上诉程序。

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是法院系统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审判程序中的新实践。本文借助博弈论相关理论,通过“假定-考察-完善”的前瞻探索模式,为下一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实现创制意义提供了理论参考。只有确保各项制度机制的高质量运行,司法工作才能更好地赢得权威、赢得民心、赢得尊重。(本文由原作者根据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上荣获一等奖的《预展与纾困:博弈论视阈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制度探索》改写)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