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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押来的车怎么就没了?
作者:姜 峰 杨玉春 张笑文  发布时间:2023-05-19 14:17:40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明令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京牌小客车指标。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以“转质押”形式变相买卖京牌小客车指标的案件,最终,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关车辆与钱款被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双方约定将该公司所享有质押权的一辆京牌汽车附带债权转(质)押给陈某使用,陈某向该公司支付185000元款项。后,车主强行开走案涉车辆,陈某起诉某公司要求解除《车辆转押协议》并返还所有购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的协议名为《车辆转押协议》,但双方在此之前不存在真实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及依附于此的质押或抵押关系,且《车辆转押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某公司)告知乙方(陈某)此车辆为抵押车辆,不能过户,可能存在纠纷等风险,乙方认可购买”“本车甲方不做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上述表述足以显示案涉《车辆转押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合同,并涉及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交易,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车辆转押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院认为,《车辆转押协议》被认定无效,案涉185000元应予以返还陈某,但因陈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存在过错,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一段时间,故对于其资金占用利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想要通过“转质押”“承租”“借用”等形式获取北京小客车指标的公民,需要意识到,此类方式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相关法律行为不仅会被法院认定无效,而且因其本身也属于过错方之一,也将面临资金损失的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采用名为“转质押”“承租”“借用”等方式实则意为获取他人小客车指标的民事主体,无法对抗针对指标所有人名下车辆的司法执行行为,即实际出资购买的车辆有可能作为指标所有人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

对于像某公司这样从事变相交易京牌小客车行为的主体来说,一方面该行为严重破坏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法律行为无效需要返还合同款项,另一方面也会为自己带来相关民事权益追索纠纷。

对于小客车指标所有人来说,如果想要通过“转质押”“出租”“出借”等方式交易京牌小客车指标予以牟利,一经有关机关查处,将会面临名下小客车指标被指标管理机构公布作废、相关机动车被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且三年内无资格再次申请指标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