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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开展毒品案件观摩示范庭
作者:冯圣轩  发布时间:2023-06-21 09:47:53 打印 字号: | |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禁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氛围,6月20日,二中院开展涉毒品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分院干警代表,丰台区芳古园一区社区工作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等60余人观摩、旁听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间,被告人雷某军与黄某、吕某(已判决)共谋从湖北省潜江市运输毒品到北京市进行贩卖。同年7月1日,黄某、吕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汽车副驾驶一侧手套箱隔板内,由黄某驾驶该车将毒品从湖北省潜江市运至本市,欲交予雷某军。次日黄某在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进京方向路侧被民警抓获,从车内起获含量为77.0%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97.41克。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雷某军指使李某龙(已判决)在本市大兴区一公路边,以3万元的价格向李某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李某龙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起获两包含量分别为38.2%、35.4%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9.46克。上述毒品被全部起获并收缴。公诉机关认为,雷某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雷某军辩称其未参与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雷某军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贩卖毒品罪系犯罪预备等辩护意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定罪等法律问题充分辩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参与观摩旁听的学生、群众及干警代表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感受庭审现场,加深了对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全民禁毒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对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尤其是庭审实质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此次观摩旁听庭审,是二中院“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多年来,二中院时刻保持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在做好涉毒品案件审理的同时,以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带动、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投入到禁毒斗争中,凝聚禁毒合力,织密禁毒网络,为首都稳定、人民安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