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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重生!北京法院首次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修复破产重整企业信用
作者:袁芳  发布时间:2023-07-31 15:17:57 打印 字号: | |

企业破产重整完毕,负面信用记录仍在,是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近日,二中院首次通过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调解解决了一起破产重整企业诉请要求消除负面征信记录纠纷,帮助破产重整企业成功修复金融信用。

佳宏昌盛公司(化名)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深陷债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计划在法院批准监督实施后,于2022年1月经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正当公司摆脱财务困境,准备“轻装上阵,大展拳脚”之时,却在资金融通方面处处受限。

佳宏昌盛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查询,发现包含在重整计划中某银行的一笔已减免债务,仍然在平台上显示为“未结清”状态。佳宏昌盛向某行、人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然而某行却以其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该笔债务的担保人追索债权且未获得清偿为由,拒绝更改该笔债务的清偿状态。佳宏昌盛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行、征信中心停止侵权,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佳宏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佳宏昌盛公司提起上诉。

庭审前,佳宏昌盛公司便联系承办人“诉苦”,因为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企业现在根本贷不到款,本以为重整以后可以重新开始、好好经营,但没想到一开始就受到各类信贷机构的“歧视”,企业寸步难行。在信用体系和诚信社会不断加快建设的信用经济时代,像佳宏昌盛这样的破产重整企业如不消除以往的负面信用信息,隔断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企业日后的资金融通将“四处碰壁”。该案的裁判结果关系到破产重整企业重新回归市场后能否正常开展经营、关系到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帮助困难企业重获经营能力的初衷能否实现。

案件第一次庭审时,某行一再强调还在向担保人追索债权且至今未得到清偿,并以此为由拒绝消除佳宏昌盛的负面征信记录,双方陷入了僵局。一边是态度强硬,不予消除负面信用信息的银行,另一边则是求助无门,融资屡屡受挫的重整企业。

合议庭意识到审理此案的意义已不仅是得出释法说理的一纸判决,如何促成消除企业负面信用信息,尽快满足企业对银行授信的需求,更是实实在在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如何以能动司法促营商环境优化”的考题。

合议庭研究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梳理:首先,佳宏昌盛与某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佳宏昌盛破产重整消灭,担保人与某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消灭,但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担保人对某行所负债务与佳宏昌盛已经没有关系;其次,佳宏昌盛与担保人为不同的人格权主体,不同主体的信贷信息理应分开记载、分开展示,这也是各民事主体之间人格权具有独立性、专属性的必然要求。但某行将担保人“未结清”的信贷信息上传并展示在佳宏昌盛的征信报告中,系“捆绑”评价了佳宏昌盛的人格。最后,从《破产法》和北京高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的目的来看,也是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参照正常企业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基于以上基本观点,为彻底、高效解决佳宏昌盛的诉求,合议庭将案件的审理重心转移到如何迅速消除重整企业的负面信用评价。考虑到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是体系化工程,北京高院也曾发文就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作出规定,积极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征信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合力推进,才是此案纠纷的快速解决之道。在北京高院的指导协调下,合议庭多次与人民银行征信处、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等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视频会,就更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在破产法律体系框架下的适用进行论证,对某行就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管理工作的合规性进行讨论,相关部门表示认同合议庭的基本法律观点,同时也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帮助法院协调某行,争取尽快促成企业重整后债务清偿状态的调整。最终,在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共同推进之下,某行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同意将佳宏昌盛在重整前的逾期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调解协议签署当天,某行便将佳宏昌盛的贷款修改为“已结清”状态。企业的负面信用记录被消除,公司在信贷融资方面将不再面临诸多限制,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地帮助了破产重整企业获得融资助力,恢复“造血能力”,真正解决了重整企业因信用修复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发力”疲软的问题。

自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二中院始终秉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学习原则,坚持将理论学习、调查研究与司法审判融会贯通。本案是北京市破产重整企业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完成信用修复的首例案件,该案纠纷的化解也是二中院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典型体现,是以能动司法促营商环境优化,以营商环境之“优”,检验主题教育之“实”。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二中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能动性,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需要着力破解的“堵点”,不让负面信用信息掣肘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积极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畅通修复破产重整企业信用的渠道,引导资本服务实体,帮助重整后企业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在法治化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破产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京高法发〔2020〕146号)

九、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后,债务人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申请,通过在企业征信系统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十、银行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企业“大事记”、“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