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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号故事庭 | 说好的储藏室,它飞走了
作者:王一洲 曹华 高磊  发布时间:2023-11-23 15:47:45 打印 字号: | |

路再远总会有终点,话不多说,我是来宣布喜讯的!

这一次,我京小满终于买到房子啦!

不过说到这儿,大家也别那么着急替我高兴,因为卖房人王大宝还是把我忽悠了,说好的储藏室却给不了我。

我这个人呢,心态好,万事也不求太满,小满就是圆满,有点“瑕疵”问题不大,我最后也想办法弥补了损失。说出来就是想跟大家分享分享经验教训,可别让我可爱的读者朋友们踏进同一个坑咯~

顺利过户笑欢颜 储藏室未交引争执

看过这么多房子,我和房必麦虽然相爱相杀,但多少还是有点依赖他的,之前的争议早已远去,这一次也是靠房必麦买下的房子。

看房当天,见到了房主王大宝,他给我介绍了房屋的基本情况,还介绍了一下周边的超市、医院、学校等情况,尤其强调了还有一个地下储藏室可以交给我用。

我想北京这地界寸土寸金,要是有个储藏室,家里的空间就能省下一大块,等于间接扩充了购房面积,这可真是太划算了。

第二天下午,我迫不及待和王大宝一起约在安家公司门店,找房必麦给我们组织签约。有了先前的经验累积,就《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我坚持和王大宝开展了细致详备的双边洽谈。

王大宝说房屋户口两年后可以迁出,对这我倒没有太在意,毕竟短期也不图户口给孩子上学,只说留够户口保证金就行了。

我跟房必麦说:“大宝答应储藏室给我,看看主合同哪里给添加一下。”

房必麦问王大宝:“储藏室有房产证么,能过户么?”

“没有产权证,但是没问题,这是单位分给我的,我都用了十几年了。”王大宝信心满满。

听完这话,房必麦说:“因为这个没有产权证,而且是你们俩的约定,可以由王大宝写一个承诺书,要是主合同里添加,总公司不太可能批准。”

我一抬头看时间,月色高悬,时间已经到了十点二十了。这场持久战打得我乏了,于是我给了王大宝一个期待的眼神,他拍着胸脯说没问题。

在其他协议都签好后,王大宝给我写了一个《承诺书》:“本人承诺,XC201号房屋配套的地下储藏室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转让给买方使用。”

在房必麦的帮助下,我跟王大宝一起办理了网签、贷款等手续,大概过了三个月,我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拿到了大红房本。王大宝也早已从房屋里搬走,我一拿到房本,就开始搬家。

搬着搬着,我突然想起来,不对啊,王大宝还没给我储藏室的钥匙呢。我赶紧联系上他,这哥们立即给我发了个哭泣的表情,随后发来一个《告知书》,里面写到:“王大宝201号房屋现使用的地下室为我单位产权(公产),无权在出售该套住房时连同地下室一同出售;也不允许出让使用权或出租给其他人;如发现以上情况,我单位立即收回地下室。职工在使用地下室期间,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由该职工负责。”

我瞬间懵了,我当时下定决心立即签约就是因为这套房有配套的储藏室,现在储藏室没影了,还不如买别的房子。我赶紧和王大宝语音通话,王大宝说他也没办法,这个储藏室确实用了十多年,现在单位不让用,也不是他的问题,他也没有办法。

我瞬间火了,身经百战的我还怕打官司么,来吧,让我们决战法庭之上!嘿,更让人恼火的是,王大宝不仅拒不承认他的过错,还提起了反诉,要求确认《承诺书》无效。

变更诉请改主张 判决扬正道之光

正式开庭之前,我想了半天,还是变更了诉讼请求。我原先要求王大宝给我交付地下储藏室,为此还申请法院给王大宝单位发函,王大宝的单位说:“储藏室是我单位的,不允许王大宝将其使用的地下室交给他人使用。”这回复一下子让我没了信心。我记得法律规定这类非金钱债务不能履行时请求履行也得不到支持,没等法院释明,我就赶紧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80万元。

开庭时,王大宝信口雌黄,一方面针对我的诉讼请求说:“现在储藏室是不能转让,并不是王大宝不同意转让,而是由于单位要收回,故王大宝不存在违约。其过错程度是非常小的,请法庭予以酌定。”另一方面他在反诉请求里说道:“未经单位同意,王大宝答应给京小满储藏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承诺书》应无效。”又不违约,又无效,从没见过这么理直气壮的违约方。

我心里其实也没谱,因为之前申请评估艰难,鉴定单位给退单了,我也没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这个储藏室值多少钱。所以我和王大宝争得不可开交,可又好像彼此都有道理,庭审很快就结束了。

大概半个月后,我收到了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的短信。这一次,心里紧张得突突的,不知道法院能支持赔偿我多少损失。打开邮箱后,着急忙慌地看到判决书最后一页,只见法院判了21万元,驳回了王大宝的反诉请求。

我细细品了判决书,看明白了,这是因为王大宝和我曾经签订过《承诺书》,约定将地下储藏室交给我使用,但现在结合他们单位的意见,地下储藏室客观上没法给我。

王大宝虽然以承诺书中没有关于转让价款和条件这个理由,主张承诺应无效,但这这缺乏法律依据,他无法实现承诺,却不因此导致承诺无效,所以需要就承诺无法实现赔偿我损失。结合房屋所在的位置及房屋价格对比等因素,在目前无法评估鉴定时,法官酌情确定,王大宝赔偿我21万元。

就这样,我买到了自己的第一个房子,有点小遗憾,有喜也有忧,喜的是法官主持正义弥补了我拿不到储藏室的损失,忧的是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小房子如何能放得下我那么多东西。

《民法典》再上线  小满学法再提升

深夜时间再次来临,不怕大家嫌弃我老这么献丑,学点儿知识就想显摆,我还是想和我的读者朋友们分享一点点心得。《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写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像我这次,就是因为跟王大宝通过签订《承诺书》有了补充约定,在王大宝没办法实现的时候,才要求他赔偿损失。

有些非金钱债务不要非得勉强去履行,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可行的,否则你要坚持请求履行被法院驳回了,那就遗憾了。

随着买房进程的完结,我的幸福生活仍在继续。当然,生活不会永远一帆风顺,总会遇到很多事,就像我一样,虽然买到房子,可里面不还是有王大宝的户口么,我呀,甚至都有点预料到之后是不是又会出现问题了。

聪明的大家肯定已经发现我埋的伏笔,知道我和王大宝还有故事的后续,怎奈时间有限,这次暂且不提。欲知后事如何,请待小满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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