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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欠债,《无所畏惧》的她如何维权?
作者:高磊 曹华 王一洲  发布时间:2023-11-30 10:09:34 打印 字号: | |

近期,热播电视剧《无所畏惧》让人看得热血沸腾。在感慨主人公罗英子命运的同时,剧中罗英子名下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丈夫私自借巨额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法眼看剧”。

 

1.房屋莫名被抵押,罗英子该怎么办?

剧情回顾:

罗英子的丈夫刘铭带着小三拿着罗英子的身份证伪造了罗英子的签名和手印,找银行办了抵押贷款,在与罗英子的共同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此外,刘铭为了万无一失,还买通了银行的经理王先生。如此一来,罗英子的房子被抵押一事,彻头彻尾就是刘铭、小三和王先生设的“局”。

法官说法:

剧里提到,罗英子花了两百万请的律师建议她报警。那么除了报警,罗英子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方案一:主张银行与刘铭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罗英子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冒充罗英子的人并非罗英子时,罗英子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但是根据举证规定的要求,恶意串通的证明程度要求比较高,需排除合理怀疑,剧中罗英子不一定能证明恶意串通的成立。

方案二:主张抵押合同对罗英子不发生效力。罗英子可通过举证抵押合同签署时自己在其他地方活动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在抵押合同签字,也可以申请对抵押合同上的签字进行鉴定。一旦证明抵押合同并非自己签订后,抵押合同便对罗英子不发生效力。如罗英子与刘铭离婚后,银行仅可以在刘铭享有的份额内对房屋行使权利。

方案三:主张银行不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即使罗英子无法证明抵押合同应为无效,但如罗英子证明银行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形,她也可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以银行未构成善意取得为由,要求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银行的抵押权登记被注销了,并不意味着罗英子一定能保住房屋,除非房屋为罗英子个人所有。否则即使罗英子与刘铭未离婚,银行主张刘铭偿还个人债务时也可申请查封房屋,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

 

2.罗英子应归还丈夫的借款吗?

剧情回顾:

老公带着夫妻共同财产和小三出逃国外,私自在外面借了几百万的高利贷,抵押了一千多万的房产。债权人接二连三地找上门来。为了及时止损,防止债务越来越多,罗英子不得不承担起这些债务,想方设法争取对方同情,还在还款金额上作出让步,争取让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卖掉自己的婚前房产,还清丈夫债务。

法官说法:

剧中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罗英子是否有还款的义务?我们要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剧中罗英子丈夫系私自在外面借了几百万的高利贷,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签名亦非罗英子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同时也非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该债务系罗英子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英子可以不归还该债务。

 

3.罗英子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应诉,法院怎么办?

剧情回顾:

罗英子联系不上丈夫,便让婆婆转告丈夫,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让丈夫回来应诉,可婆婆却称,其丈夫不会回国,更不会应诉。

法官说法:

在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原告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当事人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因此,即便是离婚纠纷,也可以缺席判决。躲着法院不参加诉讼不是明智之举,应该积极应诉,法院会对是非曲直进行判断,还当事人公平正义。

 

4.婆婆罗英子“霸占房屋”怎么办?

剧情回顾:

罗英子卖了房子后,恶婆婆被赶出了房屋,罗英子父亲同意恶婆婆住在自己的房子,后来发现女婿干的诸多“好事”以及亲家纵子行“凶”的细节后,想让罗英子婆婆搬走,可以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罗英子父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房屋,允许罗英子婆婆居住在房屋里面。如其与罗英子婆婆没有约定居住具体时间,当他改变主意不同意罗英子婆婆继续居住,且该不同意的意思送达至罗英子婆婆时,罗英子婆婆便应从房屋搬出。在合理期限内罗英子婆婆仍不搬出的,罗英子父亲不仅有权起诉罗英子婆婆从房屋内搬出,还有权要求罗英子婆婆赔偿从应搬出之日到实际搬出之日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