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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收款需谨慎,切莫成为“背锅侠”
作者:薛瑞  发布时间:2023-12-19 18:32:23 打印 字号: | |

朋友间难免需要相互帮忙,助人为乐本为善事,但代人收款、转账需慎之又慎,以免卷入债务纠纷,为他人的借款“背锅”。

今天,小编与大家分享一起因代人收款引起纠纷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向王某借款炒房,因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便并借用赵某的购房资格购置房产。为便于操作,王某直接将款项打给赵某,该笔款项随即被用于房产购置,房屋一直由张某控制,出售后价款最终也由张某收取。

一年过后,张某因涉刑事犯罪被捕入狱,王某见张某没有偿还能力,便持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为赵某,要求赵某还款。

赵某提交了其与张某、王某之间讨论借款的聊天记录。赵某称自己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甚至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没想到帮助朋友的义气行为却让自己陷入了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以银行转账凭证对赵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某抗辩其与王某不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其与王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账户转账记录,其内容足以对王某所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产生高度怀疑,王某仍应就其主张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因王某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与赵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代人收款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便于交易和操作,帮助朋友或亲人收款。一些人因为关系亲密,甚至仅存在口头约定,并无纸面证据。

在上述情形中,一旦转账人依据转账凭证直接起诉收款人,收款方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就会面临替他人承担还款义务的风险。尤其在实际借款人并无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收款人“背锅”后即便另行起诉实际借款人、拿到生效判决,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最终朋友反目成仇,自己债务缠身,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官提示:

在涉及金额较大、关系较为复杂的交易时,需要提高风险意识,请勿轻易代人收款。若代人收款,切勿仅口头约定,建议各方签订协议、说明等书面文件,确认收款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也可将交易合同等材料作为代收款协议的附件,以证明转账真实目的。

协商过程中,留存各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转账原因。转账时,要求备注款项用途。

代收款也要“把话说在前”,避免最后自己陷入纠纷,朋友伤了和气。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