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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
作者:刘彩霞 李子寒  发布时间:2024-03-08 10:41: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张某在某路段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穿行,执勤民警当场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监控图像中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电动车的是其本人,认为穿过人行横道时其不属于驾驶状态。但从照片来看张某位于驾驶座上,没有下车推行,交管部门认定其为驾驶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并无不当。交管部门对张某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并无明显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以保障交通安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在驾驶电动车穿行人行横道时,其一直坐在驾驶座位上,并未听从交警指挥下车推行。而且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上还载有未成年人,其更应当从安全角度出发,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谨慎文明驾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

【法官提示】

电动自行车因具有经济实惠、灵活便捷的特征,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事故分析数据显示,涉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既是每一名交通参与者应当养成的良好出行习惯,更是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登记及通行进行了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在规定车道限速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对非机动车的驾驶规则从登记、通行安全、停车秩序等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地规范。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遵守交通信号灯、避让行人等,还有不得牵引动物、载物装置、不得违法加装改装、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以及本案中涉及到的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应下车推行等特别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不仅会面临交通行政处罚,更是给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