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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大人参加儿童文体活动,也需“自甘风险”
作者:华娇  发布时间:2024-03-21 14:43:55 打印 字号: | |

“你一个成年人还能不知道跳绳有危险?”

“你家孩子邀请我参加我才玩的,现在因为他,我的门牙掉了,你们得赔!”

北京二中院的一场庭审中,当事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成年人参加儿童文体活动受了伤,责任究竟在谁呢?

【案情简介】

方某(成年人,38周岁)与小飞(未成年人,11周岁)系邻居。2022年5月1日,方某参加小飞与其母亲在小区广场内进行的跳绳活动,带着小飞进行双人跳绳。因使用的是儿童短绳,方某仅能以蹲姿完成跳绳动作。其间,小飞的脑袋顶到方某下巴,致方某两颗门牙脱位。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方某将小飞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方某认为,事发时其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因小飞动作失误撞到其下巴,导致其牙齿受伤,小飞的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小飞的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飞及其父母则认为,方某系主动参加跳绳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作为成年人,对于双方的身高差以及带小飞以蹲姿跳儿童短绳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但其仍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方某与小飞进行的双人跳绳系一种体育运动,且双人或多人跳绳运动需要各参与者之间的配合协作,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方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参与跳绳运动,尤其是与未成年人使用短绳进行双人跳绳活动的潜在风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无论其是否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均可认定其系自愿参加活动。现方某没有举证证明小飞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方某要求小飞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则,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排除其他参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况,伤者应自行承担损失。这是因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参与者均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中,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而伤者对于参与活动可能遭受的风险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仍然自愿冒险参与活动,就要自行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理损害,其他参加者无需为正常参加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合理损害“买单”。

【法官提示】

自甘风险规则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参与者自身对所参与活动的风险要进行评估。行为人在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某项文体活动时,应当对于活动风险、自身能力条件、是否能够承受活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等进行理性客观分析,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