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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祭奠悖于礼、扰于人
作者:孔祥凤  发布时间:2024-04-03 11:35:04 打印 字号: | |

清明时节,人们追思祭奠先人,以表达对故去亲友的怀念之情。但祭奠活动不应有悖礼序或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多年前,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共同居住在张先生所有的院子里。此前,张先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有多名子女,多年来,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并无矛盾。但张先生过世后,李女士与继子女就院子归属产生争议,继子女将遗像、葬礼中使用的花圈、冥币等祭奠用品摆放在房屋客厅中近一年之久。后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清除祭奠用品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先生子女的祭奠行为是否超过了合理祭祀限度。依风俗习惯,亲人于逝者去世后,在其生前居住房屋内摆放遗像及其他祭奠用品,系其正当权利。张先生子女将父亲遗像放置在其生前居住的房屋内,未侵害到李女士的生活安宁,李女士应当理解和尊重。

但根据一般丧葬风俗,花圈、冥币等物品通常在葬礼后移置他处,不在尚有他人居住的房屋内长期摆放。本案所涉丧葬用品置于房屋客厅内近1年,李女士在涉案院落居住,客厅是重要的日常起居场所,上述丧葬用品的长期摆放难免对其内心安宁造成不利影响,张先生子女的相关行为超出了祭祀的合理时间限度。法院判决要求张先生子女将丧葬用品清除,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自然人所享有的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主要包含两部分权益,一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二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主要涉及前者,即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生活安宁,给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张先生子女应向李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祭奠是亲属对逝者表达哀悼与怀念的一种方式,包含着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体现了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应当作为一般人格利益予以保护。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还规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迁坟、祭祀活动引发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财产权益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权益案件。人们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当理性对待,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逝者亲属享有的上述权益不应超过合理限度。以祭祀之名行侵权之实,或以祭祀为手段实现其他目的,或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与祭奠有关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当事双方应当换位思考,本着以和气为贵、让逝者安息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切莫因经济利益破坏伦理秩序、和谐安宁。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