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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树枝砸毁财物,风之过?人之错?
作者:郭融  发布时间:2024-05-27 10:22:55 打印 字号: | |

极端天气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这当中孰是孰非,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某日,张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停放在A单位北侧围墙外。当日晚间,大风将A单位院内树木枝干吹折,树木断枝将张某车辆砸坏。

事发前,气象部门曾发布大风黄色预警,预计当日有4级左右偏北风,阵风7级左右。其中,15时至23时为相对明显时段,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

张某称车辆被大树砸到,除底盘和轮胎外,车身遭受不同程度损坏,车损非常严重,即使修理后车辆价值也会有70%左右的折损。汽车修理厂对涉案车辆进行事故维修后,A单位已付清该车辆维修款项17000元。张某称因车辆维修导致其产生替代交通损失,故起诉要求A单位赔偿其5个月的租车费用。张某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予以证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A单位提交中国国家应急广播网及多家新闻媒体关于大风天气的信息报道,欲证明当晚大风天气恶劣,将多处路边的大树、围挡、广告牌吹倒,以致消防多次出动,A单位树木被折断的现象并非个例,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事件发生前的天气预警,A单位认为不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此外,A单位还提交绿化养护合同,欲证明确有安排专人维护涉案林木,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为发生林木折断事实;其二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其三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林木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单位是否能够证明其对树木折断造成的损害后果无过错。

A单位作为树木管理人,对树木有管理、维护、防范、控制风险发生的义务。根据在案事实,事发前一日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大风预警,该预警内容显示“局地阵风8、9级,提请注意防范”,A单位作为其院区内树木的管理人,在得知上述气象预警后有义务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故此A单位关于无需采取特别措施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在气象部门已经发布气象预警的情况下,事发时的天气原因带来的相应风险不属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情形,故对A单位关于林木折断属于不可抗力所致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A单位在知悉气象预警后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其关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综上,A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A单位应承担树木倾倒致损责任,法院酌情判决A单位赔偿张某1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维护,防止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无过错。只有当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即使尽到管理义务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时,才能免责。

“风之过还是人之错?”需要综合考虑林木致害的可预见性和危险控制的可能性。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谨慎对待。在现代科技的加持下,不能预见的灾害性天气越来越少,必须严格区分不可抗力和普通自然力。比如判断大风天气是否为不可抗力时应考虑天气预报内容、预警情况、致害情形等。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主要包括检查义务、警示义务、救助义务等。林木管理人应定期检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排除直观可见的危险,避免处于隐匿状态的危险,如林木被蛀虫腐蚀的倒塌风险。如果确实存在危险,或知晓危险存在但不能及时排除的,林木管理人应尽到通知、警示义务,以普通人能够注意到的形式提醒危险存在。如果已经产生林木致害行为,林木管理人应积极救助,未实施救助或救助不当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

加强林木管理。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尽到检查义务、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及时关注气象预报、预警,针对气象预警中的“注意防范”要认真落实,在常规检查、维护的同时,做好应急管理预案,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注重事前预防,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损失。

提升安全意识。极端天气时,作为自然人,应依据个人生活常识和天气预警,提升风险预判能力。风力较大时,有条件的将车辆转移至有遮挡的安全区域,行走时尽量避免紧邻枯木、高层建筑物等附近,注意出行安全。

加强协商沟通。一旦出现林木致害事件或极端天气致害事件,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就争议解决事宜加强与受害人沟通,避免久拖不决导致损害扩大。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