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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 向前一步,再向前一步
作者:袁芳  发布时间:2024-05-27 10:42:11 打印 字号: | |

小佳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此前因经营不善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过程中,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按比例清偿了部分债务,其中包括本案被上诉人某银行的一笔贷款。经法院审查确认,小佳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正当小佳公司摆脱财务困境,准备“轻装上阵,大展拳脚”之时,却在融资方面处处受限。小佳公司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发现,某银行的那笔贷款在平台上依旧显示为“未结清”状态。小佳公司向某银行、人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然而某银行却表示,依据《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他们有权向破产人的保证人要求偿还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但担保人还没有清偿,因此他们认为这笔债务事实上是没有清偿完的,所以拒绝更改这笔债务的清偿状态。小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征信中心停止侵权,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二审第一次庭审前,小佳公司便多次与我电话联系“诉苦”,说因为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企业现在根本贷不到款,而且无法取得医疗机构采购器械招投标的投标资格,本以为重整以后可以重新开始、好好经营,但没想到一开始就受到各类信贷机构的“歧视”,融资“四处碰壁”,企业寸步难行。

在企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修复企业信用、恢复“输血能力”是重整企业面临的首道关口,如果还拖着原来的债务,在如今的信用经济时代,企业将很难获得资金支持,很可能面临再次破产的风险。

了解到小佳公司的处境后,我与合议庭讨论明确了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相应地,在征信记录展示中,因重整企业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重整企业就该笔贷款不再负有偿还义务,征信报告中不应再显示该笔贷款为“未结清”状态。某银行在本案的抗辩意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银行在征信报告中错误评价了小佳公司的信用。

我了解到当时小佳公司已历经一年多的信用修复诉讼,在重整计划已裁定执行完毕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公司因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逾期记录迟迟得不到更正,无法获得各个金融机构的授信审批,经营已再度陷入困境,如果再经历诉讼执行周期,等公司拿着生效判决书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信用修复的时间又将被拉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有效恢复。

合议庭意识到审理此案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得出释法说理的一纸判决,而是要把案件办理放到优化营商环境、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审视和权衡,尽快帮助企业解决信用修复融资难的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如何彻底、高效地消除企业负面信用信息,尽快满足企业对银行授信的需求,是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关于“怎样以能动司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考题。

合议庭迅速转变工作思路,没有直接作出判决,而是围绕破产审判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尝试在法律框架之内寻求更为高效的问题解决路径,缩短诉讼执行周期,努力争取在二审审理阶段彻底解决小佳公司的信用修复问题。合议庭决定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府院联动机制,与征信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兼顾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确定工作思路后,我们迅速向上级汇报,在北京高院的大力指导和推动下,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营管部、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会同市破产工作小组专班,积极开展工作联动,多次召开视频会,就修正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在破产法律体系框架下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在统一工作思路后,相关政府部门主动履职,对某银行等单位进行约谈,明确对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政策。

在多部门合力开展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也对当事人讲明司法政策、说透法律规定、提供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厘清重整主体、银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修正其辩论意见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当理解。法律、政策双管齐下,最终,在府院间紧密联动,多部门协同推进之下,在受理小佳公司上诉案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某银行便主动与我联系,表示同意并且已将小佳公司在重整前的逾期记录修改为结清状态,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展示。

结案后,针对金融机构错误理解、记录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的问题,秉持着“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合议庭决定“再次向前一步”,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就完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的报送规程、完善企业征信信息异议核查反馈机制、加强征信信息管理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法律政策的合规培训等工作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得到受函单位积极采纳。

本案系北京市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争议的首例诉讼案件,也是北京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修复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的第一案。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作为首都法官,我们会始终坚持以过硬的政治能力、法治能力和审判能力能动司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鲜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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