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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消令,“花式购票”多次乘机?罚!

作者:詹同 张剑华  发布时间:2024-06-14 11:31:38 打印 字号: | |

“限消令”,即“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近日,北京二中院传唤一名多次违反限消令搭乘飞机出国旅游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2021年7月,福州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宋某,本案立案标的130余万元,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共回款30余万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4年初,申请执行人向承办法官詹同提供被执行人宋某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宋某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乘坐飞机前往迪拜等多地旅游,法院依法传唤宋某到法院说明情况,宋某向詹法官承认了上述乘坐飞机事实,但辩称是朋友替他付的机票款,并非其有意违反限消义务。对以上事实,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宋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视情况将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随后,二中院传唤宋某到法院,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在威严的法庭内,得知自己有可能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宋某当场表示具结悔过,认可法院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汇款60万元。收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并与宋某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此外,通过本次执行和解,二中院受理的以宋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余14件关联案件一并得以顺利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拘留、罚款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执行人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并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买票就不算违反限消令,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二中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彰显了司法权威。

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在威严的法律震慑之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鉴于被执行人承认错误、主动积极配合履行义务,法院酌情免于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既体现出法院坚决打击消极履行、规避执行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又体现出善意文明执行、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最终使得以宋某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