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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跟别人借钱,我要一起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打开方式
作者:组宣处 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24 10:38:35 打印 字号: | |

“我都不知道我老公借钱了,怎么还要我还钱?”

“是我老婆借的钱,我又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不用还吧!”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还钱,由此引发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区分?怎样才能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更好保护?为提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纠纷成因,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市人大代表聂萌妹应邀参会。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2020-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87件,原因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等。

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很多债权人选择优先起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债务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再另行起诉其配偶。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但长期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或理所当然使用对方给予的钱款而不问出处,有可能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还有部分夫妻,明知彼此为共同债务人,却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资金融通秩序,北京二中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对家庭财务状况多做沟通,理性对外举债;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直接进入张某账户,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中,赵某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分42笔向配偶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随后又起诉韩某主张前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在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中,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后黄某起诉要求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