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一方或者意见可能不被采纳的当事人,这样的庭审和判决,我会不会听得清、看得懂、能信服?”李俊晔法官经常这样问自己。
去年年初,大孟带着媳妇自驾游,车开到高速公路上时,与公路上的一个锥桶相撞。所幸没有人员受伤,不过大孟的车“受伤”了,修车花了几千块。
大孟把公路养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修车费。
公路养护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觉得,公司已经尽到了对事发公路的巡查义务。大孟的车撞上的那个锥桶不是公路养护公司的设施,属于道路遗撒物。那段公路没有监控摄像头、也没有路灯,究竟是谁把那个锥桶遗撒在公路上的,他们也不知道。
公路养护公司还说,这个事儿是大孟的责任,他看到锥桶没有及时躲避,修车的钱就应该大孟来出。
坦率地讲,这类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是比较清晰的,主要审查公路养护公司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李俊晔并不犹豫。但令他有些纠结的是,“大孟没有及时躲避,所以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能否成立。
“换位思考”是李俊晔坚持了十几年的审判习惯。在判断上面这个问题时,李俊晔把自己摆在了大孟事发时所处的情境中。
大孟当时在正常驾驶汽车,既没有超速,也没有疲劳驾驶。事发的路段没有路灯,大孟很难及时发现路上的锥桶。况且,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变向或及时刹车也是非常危险的,大孟当时除了继续向前行驶外,确实难有降低风险的更有效措施。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合议庭同意李俊晔的意见,认为大孟在事发情境下选择撞上锥桶,以避免更大风险,是明智之举,不存在过错。
收到判决书后,公路养护公司表示认同,大孟说:“法院把我们想说但是说不出来的道理给说出来了。”
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或许是在获知案件裁判结果时最为强烈的,但一定不是从获知案件裁判结果时才开始的。从最初进入法院、与法院工作人员接触时,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就已经开始了。所以我们的司法作为和司法作风必须是一以贯之的。这也是近年来北京二中院下大气力持续推进“四个一批”工程建设的缘由之一。
李俊晔一直致力于让当事人通过参与诉讼,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说,可感受的公平正义,是价值冲突背后人性中最朴素的价值共识,是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共同的内心认同和精神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