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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老人经济条件尚可”不是子女拒付赡养费理由

作者:吴思丝  发布时间:2024-10-12 19:16:45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当前许多老年人晚年收入完全可以保障其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虽然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未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在老人自身经济条件能覆盖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还能主张子女支付赡养费吗?

  重阳节前夕,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两起关联的赡养费纠纷案。综合考虑老人自身经济状况和精神赡养切实需要,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有效化解了家庭内部矛盾,以司法温暖守护老人安享晚年。

  【案情回顾】

  李大爷、宋大妈(化名)均已年过八旬,共育有二子一女。两位老人有养老金和土地流转金等收入,可以满足日常生活开销,但随着岁数增长,身体状况变差,对子女的陪伴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女儿经常陪伴在二老身边,吃穿住用等方面照顾比较多。两位老人认为,儿子也应当尽到赡养义务,因此起诉要求儿子按月支付生活费、分担医疗费等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王军华、张鹏先后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向作为儿子的被上诉方阐明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提示当事人,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缺一不可,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更是文明家风。经过法官细致入微地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两个儿子主动承担了医疗费,老人申请撤回起诉,双方表示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赡养费等事宜。为便利双方,法官随即协调安排线上庭审,当庭办理完撤回起诉事宜。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体现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敬老孝亲的精神。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许多老年人的收入可以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老人依然能够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当然,法院在相关赡养费纠纷案件处理中,也会结合老人的经济条件、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子女应当给付的金额,即便数额不高,也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从而营造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案中,两位老人虽然有养老金和土地流转金收入,但现已无劳动能力,依法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父母有较好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但这种减轻绝不是免除。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单元,家庭美满对于实现个人幸福、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父母子女的抚养赡养,不仅仅是家族传承,更是情感的传递、民族精神的接力。家和睦,才有社会的安定和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二中院